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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体制十篇

  体育竞赛体制篇1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

  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并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8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另外,可选设1一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

  第九条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盛自治区、直辖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1、承办地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2、运动会承办城市及学校,必须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符合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它条件;3、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运动会顺利进行;4、承办单位必须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运动会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应当在上一届运动会举办前,向主办单位递交申请承办报告,并需附下列文件:1、当地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书;2、承办工作实施意向书;3、经费预算及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主办年度单项比赛,应当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供以下材料:1、承办单位名称;2、比赛名称;3、比赛日期、地点;4、参赛队数;5、竞赛规程;6、经费条件。

  第十三条凡有条件承办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大专院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均可向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单项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审核后,在比赛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申请承办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应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

  第三章竞赛组织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规程,报主办单位审定。

  第十五条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

  第十七条竞赛筹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下设各机构工作职责如下:1、办公室:根据比赛安排,排定活动日程表,拟定、印刷有关文件和材料,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有关机构组织各种会议,组织实施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

  2、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符合各该项目的竞赛规则并按竞赛规程的规定进行。负责比赛轮次和日程的编排;接受参赛队报名,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赛前的训练,组织安排裁判员学习和实习,以及赛前的技术会议;编辑竞赛秩序册,定时发送竞赛公报。

  3、接待机构:负责参赛队、裁判员以及参加赛会工作人员的迎送、食宿、市内交通等生活安排;负责返程交通票的订购。

  4、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依照竞赛规程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听取受理意见和材料,并作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和比赛期间的一切违纪事件。

  5、财务机构:根据竞赛规模制订经费预算及开支原则;提出经费筹集方案,负责经费筹集和资金管理;合理支付各种费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结算报告。

  6、宣传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报道,扩大影响;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组织必要的新闻会;编印宣传手册;配合集资部门做好广告宣传和广告设置。7、安全机构:负责赛会期间的食宿、交通、赛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持赛场观众秩序。组织委员会机构除下设以上机构外,要加设体育道德风尚评选等与竞赛活动有关的其他机构。

  第十八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可设主席团。

  第四章竞赛管理

  第十九条参加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是取得学籍的在校大学生、中学生、并符合参赛项目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条件”的各项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除取消运动员参赛资格或比赛成绩外,主办单位有权进一步追究派出单位或直接有关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对学生运动员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登记,并实行统一的计算机储存管理。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试点校每年对招收的运动员要进行统计,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申报。凡比赛前一年度未申报的运动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年度比赛。凡当年招收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

  第二十一条比赛报名办法必须按所参加比赛的竞赛规程中有关报名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原则上不收取报名费,如确需收取报名费的,必须报请比赛主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参赛队应按竞赛规程所规定的人数和日期报到,同时交验学生身份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大型比赛应有必要的摄录像设备。

  比赛一般应安排在学校的场地或体育馆进行。

  第二十五条运动队应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学校食宿。宿舍、餐厅及周围环境应清洁、卫生,能提供保证运动员赛后的热淋浴条件。必须有食品卫生检验制度,保证运动员营养的需要,杜绝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

  裁判员、运动员应分离住宿和就餐。

  第二十六条赛会期间任何人员不允许将家属、亲友及无关人员带住赛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参赛或工作资格。

  第二十七条运动队成员、裁判员、大会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大会制定的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应确保比赛驻地、赛场的安全。参加比赛的各队必须按要求办理全队人员比赛期间阶段性人身保险,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二十九条比赛尝馆内一律禁止吸烟。

  第五章裁判员的选派和管理

  第三十条在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聘。其他裁判员按竞赛规程中有关规定选聘。

  第三十一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所有裁判员均由主办单位选聘。

  第三十二条凡由主办单位选派的裁判员差旅费由赛区负担。裁判员在比赛期间所有的食宿费、裁判员酬金均由赛区负担。

  第三十三条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主办的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裁判员的选聘方案及主要裁判人员名单,要在比赛前一个月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裁判员在执行裁判工作时要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裁判工作以外的事情。对违反此规定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工作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如无特殊安排,裁判员到赛区参加工作,应自备裁判服装和裁判工作用品,裁判员临场工作时必须佩带级别标志。

  第三十六条每次竞赛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裁判长负责组织全体裁判员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连同填好的裁判员工作报告表送交主办单位。

  第六章资格审查、竞赛纪律及申诉

  第三十七条为端正赛风,对比赛中出现的运动队、裁判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及其他违纪行为,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据竞赛规程、竞赛规则、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分别情况作出警告、停赛、通报或取消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决定。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八条参赛各队均有举报和申诉权。举报和申诉时要注重证据,要出据经团(队)领导核准签字后的书面材料及一定数额的举报、申诉费,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对参赛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的检测和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体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竞赛财务管理及经费支配

  第四十条举办学生体育竞赛应贯彻勤俭办赛的方针。比赛预算要符合比赛基本需要,并有可靠的资金或财源保证。

  第四十一条凡与比赛有关的一切经费来源要独立设帐,由专人管理,并健全财务收支制度和监督、审计制度。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比赛主办单位有权决定对其所主办的比赛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以赞助单位产品名称、标志命名的比赛,必须征得主办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冠名。

  第四十四条凡承办大、中学生运动会的单位、地区以及承办规模较大的全国大、中学生体育单项比赛的单位,以运动会或比赛的名义所征集的赞助款,广告、售销体育的费用等行政拨款以外的收入,应按总收入5%的比例上缴大、中学生体育协会。

  体育竞赛体制篇2

  运动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当这一特殊群体成员在比赛中受到伤害时,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又从何种途径来要求获得赔偿呢?关于体育竞赛中的伤害赔偿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与各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

  体育竞赛伤害的原因有两种:自身造成的伤害和他人造成的伤害。自身所造成的伤害因为运动员是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应该属于工伤的范畴,当然因由单位赔偿其医疗费用等损失,所以本文不作详细分析。在此,本文将着重论述由于他人的原因造成的伤害的赔偿问题,仅供大家参考。

  一、设立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设立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即在激烈的体育竞赛中,如果运动员受到伤害,则需要赔偿,作这样的规定又有何重要意义呢?笔者认为,作如此规范将至少有以下三种好处:

  1、有利于保护受伤害运动员。给受伤运动员予以经济上的赔偿,补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可以使受伤的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保证他能够接受必需的治疗,使其生活上也有保障。不论是其所在单位赔偿还是致害方及其所在单位赔偿,受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总能得到保障;同时也保障了受害者所在单位或企业的权益,当运动员受到的伤害责任在致害一方时,其单位不必对受到伤害的运动员负全部责任,给单位减轻了经济上的压力,若其也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甚至也可以要求获得赔偿。

  2、有利于保障比赛的文明性,同时也不失其激烈性。规定一些行为造成的伤害不能免责,可以使运动员们在激烈的比赛中保持清醒的头脑,用自己的真实本领来赢得比赛,而不是做出那种违反比赛规则或让体育迷们所不齿的不文明的行为。同时,规定一些行为造成的伤害是可以免责的,使比赛仍然保持其激烈性,不至于让运动员们在比赛场上畏首畏尾,放不开手脚。既让比赛文明程度更高,体育迷们(特别是球迷们)再也不用看到他们所喜爱的运动员的不文明的一面了,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到更为激烈的比赛。

  3、有利于惩罚和教育实施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的致害一方及其所在单位。给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一定的经济上的制裁,远远优于那种所谓的由于严重犯规而遭“禁赛”等处罚,经济学者认为经济制裁通常比行政制裁要好;同时也教育了他们应当严格按照比赛的规则来比赛,否则若致使他人受伤就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让他们做到三思而后行。

  二、体育竞赛他人的伤害的分类

  为了更好的分析侵害人行为的属性,确定赔偿主体,在体育竞赛中他人的伤害通常可以分为这样两类,一种是可以免责的伤害;另一种是不能免责的伤害。

  1、可以免责的伤害行为,指的是在各项比赛中,在竞赛规则允许的条件下,实施了合理的冲撞等行为。比如,在篮球比赛中,若是用自己的肩部或者臀部去排挤对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卡位”,这种行为是合理的,也是比赛规则所允许的。如果是由于这种合理行为的实施,而使对方受到伤害,这种伤害行为就是可以免责的,也即不用给予赔偿,对方所受到的伤害应该由其所在单位和其个人来负责,而不应该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责任。例如在九运会男子篮球广东队与北京队的比赛中,北京队的巴特尔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多次用身体去排挤对方球员,致使广东队的单涛四次被撞翻在地,他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免责的行为,他不必为单涛的伤害负责。

  2、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指的是在比赛中,比赛规程不允许的情况下,却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另如,在冲撞尤为激烈的足球比赛中,如果不按照比赛规则,为了抢到球或者为了进球而故意用腿踢开对方球员或者用手扯开对方球员甚至从背后铲球等行为的实施而使对方球员受到严重伤害的,应当追究致害方的责任,同时应该对受害方给予经济上的赔偿,赔偿行为通常应当由致害方所在单位或企业以及本人来实施。

  三、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定性

  体育竞赛中的可以免责的伤害行为是一种合理的行为,所以笔者在此不讨论其行为性质。

  体育竞赛中的不能免责的伤害对方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归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客观要件则是: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而主观要件有: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1]

  在体育竞赛中伤害他人,即有侵权行为的出现,同时也发生了比较严重的损害结果,运动员所受的伤害是由侵害人早造成的,其违法性我们作了一个扩大了的解释,在这里法包括法律法规、比赛规则和社会道德;而且其主观上必有损害他人的故意,即明知其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受到严重伤害的恶果却故意而为之,当事人也是具有行为能力之人。比如,在足球比赛中明知背后铲球会造成他人受到严重伤害,却故意背后铲球,结果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就一定会有其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确定一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都离不开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的指导。并且根据这些归责原则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有三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2]

  笔者认为在体育竞赛中的不能免责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有一定过错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原则将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3]

  笔者还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适用过错相抵,过错相抵是指“关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有过失者,得减轻或免除赔偿金额”。也即因侵权行为发生损害赔偿,但是双方均有过错,即侵权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则适用过错相抵,按照相抵后的过错来承担责任,相抵后谁的责任多,则由谁赔偿相抵后的部分损失。[4]

  根据这两个基本原则,我们就可以确定双方在体育竞赛伤害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我们还可以确定在竞赛中受伤的运动员的赔偿范围。赔偿的范围通常有全部赔偿和部分赔偿两种。全部赔偿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范围为依据,赔偿全部损失。我们所说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预期获得的经济利益)。部分赔偿则是对其损失的某些部分进行赔偿;或者按照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赔偿部分损失。在侵权行为中应当是以全面赔偿为原则,部分赔偿为例外。[5]

  四、赔偿的对象

  赔偿的对象即在体育竞赛中受到伤害,所应该接受赔付的人。如果在竞赛中受到的伤害,行为人是可以免责的,则赔偿对象就是受害者,赔偿人则为其所在单位或企业。如果行为人不能免责,则赔付的对象有两者:一是受害者本人,他是当然要赔给的;另一个则是受害者所在单位或企业。而赔偿人责为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或企业。

  对受害者的赔偿既是必须的,但是为什么当行为人不能免责时,对其所在单位或企业也要进行赔偿呢?举个例子,在全国足球联赛中,一两个重要的球员由于对方的故意伤害,而使其必须得接受治疗,不能参加下几轮比赛甚至再也不能参加比赛了,对其所在俱乐部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本来可以拿到联赛冠军的球队由于某一两个主力队员的不能参赛,而使冠军成了可望而不可及。拿不到联赛冠军会使俱乐部的商誉受到极大的影响,而企业的商誉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其骨干人员的声誉,主力运动员受伤,其声誉肯定会大打折扣,从而使其经济效益急速下滑,商誉的建立往往是非常缓慢的,而商誉的丧失是非常迅速的。这些损失应该要由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或企业共同承担,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单位因此而遭受的严重经济损失,要求给以赔偿的要求也是完全合法和合理的。

  五、赔偿的内容

  因赔偿主体的不同,赔偿的内容也不同。

  1、可以免责的伤害。因为是由受害者单位赔偿,则赔偿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挂号费、住院费、药费、就医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和必须由其抚养或赡养者的生活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等。

  2、不能免责的伤害。赔偿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包括已用和须继续治疗的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必须由其抚养或赡养者的生活费,如果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由于治疗而是亲属遭受的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

  3、精神赔偿。由于他人不能免责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2001年3月10日正式实行。其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格权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运动员在激烈的比赛中受到伤害,其身体权和健康权无疑受到了极大的损伤,所以因此要求赔偿是合法的。又因为运动员是一特殊球群体,他们的经济收入和声誉主要来自他们在体育竞赛场上的表现,所以他们提出精神赔偿是合情合理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如果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伤害比较轻微的,可以不支持其精神伤害赔偿的请求。

  六、体育竞赛伤害赔偿方式

  国务院和国家体育总局应当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让受伤运动员的损失得到赔偿,还他们一个公道。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对受伤运动员赔偿,以下拙见仅供参考。[6]

  (1)规定伤害的两种类别:自身伤害和他人伤害。同时规定他人伤害的两种形式:可以免责的伤害和不能免责的伤害。

  (2)对于可以免责的伤害,运动员所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其所在单位赔偿。运动员因比赛受伤,应当享受单位的赔偿。如果受到的伤害不是太严重,运动员治疗所需的医疗费、药费、就医的路费、伙食费、护理费应该全额赔偿;在运动员受伤治疗期间,运动员的工资仍需全额照发,同时所在单位应该尽力保证运动员所受到的伤害能够得到彻底的治疗;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如果运动员伤残的,还应该赔偿其伤残补助费,还有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所需的费用,以及由其扶养和赡养者的生活费,被扶养人和被赡养人的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如果运动员因受伤极其严重医治无效而死亡的,除了赔偿由其扶养和赡养者的生活费之外,还要赔偿其家庭的丧葬费,按当地的丧葬费标准赔偿,以及死亡补偿费,死亡补偿费按当地的平均生活费补偿十年。

  (3) 不能免责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赔偿其所有损失。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伤运动员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全额赔偿。在赔偿后仍需治疗的,按照治疗所必需的费用给付;误工费按照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所需费用赔偿;护理费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治疗过程中的交通费凭据赔偿;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如果残疾,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其抚养和赡养的人的生活费,按照(2)的规定支付;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如果死亡的,还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其扶养和赡养的人的生活费,均按照(2)的规定支付。

  (4) 由于对方的不能免责的行为造成的伤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5) 因为行为人的不能免责的伤害,而使受害者所在单位也遭受重大损失。对单位的赔偿应当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对其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6) 双方在比赛中都有责任,则按照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只有一方受到伤害,则应按照各方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对受害一方所受到的损失按比例赔偿。如果双方均受到伤害,在责任相抵后,有责任多伤害少的一方赔偿责任少伤害多的一方相抵后的部分损失。

  体育竞赛体制篇3

  关键词:综合性体育竞赛;结构;功能;AGIL模型

  中图分类号:G8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号:1007-3612(2010)07-0001-04

  Understanding the Institution of Comprehensive Sports Competitio n in China through the View of Structurefunctionalist

  ZHANG Jianhui1,ZHONG Bingshu2

  (1.Hebei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Shijiazhuang050041,Hebei China;2.Beijing Sport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

  Abstract: The main objects of this paper are four comprehensive sports competitions sponso red by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 namely, the National Games, NationalCity Games, National Winter Games and National Sports Games. The four competit ions are regarded as a social action. This paper uses Parsons's AGIL system arc hitecture model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of four comprehensive sports in the oper ation. 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is a fracture among the four com petition systems;The system boundary is not clear;Dynamic mechanism is insuffi cient in system development;Value specification and ethical system are missing . These problems are seriously baffled the sound 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 omprehensive competitions.

  Key words: comprehensive competitions; structure; function; AGIL model

  综合性体育竞赛是指多种运动种类或一系列单项竞赛的综合形式的运动会。特点是项目 多,规模大,组织工作比较复杂[1]。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 至今,我国举办的综合性运动会主要有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 国体育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等,这些综合性体 育竞赛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试图运用帕森斯AGIL模型对国 家体育总局主办的4个综合性体育竞赛,即全运会、城运会、冬运会和体育大会进行系统功 能分析,尝试为厘清我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系列困境与解决途径提供一 种有益的社会学解释。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为我们剖析综合性体育竞赛制度的结构与功 能提供了独特的研究视角。

  1 我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制度结构的形成、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1 我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制度结构的形成过程 为响应“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号召,庆祝建国10周年,1959年举办 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届全国运动会。同时,第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也同年举办,标志着我国 冬季、夏季运动项目同步协调发展的综合性体育竞赛的结构布局形成。由于当时我国建立了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分化程度极低,综合性体育竞赛的结构功能也体现出政 府对竞赛的管理主要是依靠正式职权和界定明确的层级直接进行指令性行政管理。这一时期 全国运动会具有功能与目标的双重性,既承担着发展竞技体育的任务,同时又承担着普及群 众体育的任务。帕森斯认为,社会系统内的各构成部分在对系统整体发挥作用的同时,通过 不断的分化与整合来维持系统整体的动态的均衡秩序[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我国社会 结构开始转型,从一个高度统一的社会有机体向多元的社会结构分化,综合性体育竞赛伴随 着社会结构的分化和利益结构的多元化,也开始了有条不紊的分化过程。《关于进一步开创 体育新局面的请示》和《国家体委关于体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出台,提出了“ 以青少年为重点的全民健身和以奥运会为最高层次的竞技体育战略协调发展”的战略发展方 针,来协调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之间的发展关系。这些规范性的指导文件,确立了综合性体 育竞赛制度的结构功能与边界范围。全运会的功能由双重目标转向为奥运战略服务的单一竞 技体育目标。1993年按照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着眼于体育 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的转换,加速新旧体制的转轨过程,国家

  投稿日期:2009-10-27

  基金项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资助项目(1427SS09116)。

  作者简介:张建会,讲师,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职业化。 体委制定了《关于深化体育改 革的意见》,竞赛体制改革成为改革的重要阵地。奥运会、全运会、城运会的线性结构发展 格局确立。为了推动非奥项目的发展,促进全民健身的广泛开展,国家体育总局决定于2000 年5月28日至6月6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举办首届全国体育大会。伴随着社会转型和体育管理机 构改革,我国综合性体育竞赛结构分化过程完成,形成了全运会、城运会、冬运会、体育大 会“四位一体”的综合性体育竞赛制度结构系统。

  1.2 我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制度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的发展,综合性体育竞赛的结构系统对于实现“奥运 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这种结构体系还远非完善。4个 综合性运动会为了获取更多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资源,各子系统间的发展越来越不平衡。

  1.2.1 全运会规模不断扩大,附带政策多而复杂,赛场不正之风较为严重

  1.2.1.1 全运会规模不断扩大,冬季运动项目不断进入全运会 表1 第八届至第十一届全运会中冬季项目及大项设置数量统计届次 冬季运动项目大项、小项数量8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28个大项319个小项9速度滑水、短道速度滑水、花样滑冰30个大项345个小项10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32个大项357个小项11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自由式滑雪33个大项362个小项由表1可以看出,自从第八届全运会以来,全运会在与奥运会全面接轨的过程中,大项 和小项数量逐届增多,且冬季项目也在逐届扩大在全运会中所占有的比重。这种情况既使全 运会的规模越来越大,同时也导致了全运会竞赛子系统目标的错位。

  1.2.1.2 全运会政策多而复杂,赛场不正之风较为严重自从第七届全运会以来,围绕全运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第一,奥运计分代入全运 会政策,第七届全运会至第九届全运会是1:1的比例代入全运会,第十届开始以1:2的比例 代入全运会。第二,和地方两次计分政策,为了扩大地方与军队对竞技体育人才培养 的积极性,出台了两次计分政策。第三,协议计分政策,鼓励各省市区竞技体育人才合理流 动 ,提高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效率。第四,代表团排名变化。按照代表团奥运会带入成 绩、代表团全运会比赛成绩、代表团综合成绩分别公布金牌榜、奖牌榜和总分榜。上述政策虽然有力地推动了人才交流和国家竞技体育战略的实现,但是,由于政策在执行 过程中还存在制度真空,这为各省市自治区进行暗箱操作提供了运作空间,使“假摔”、“ 假赛”、“兴奋剂”、“打假”、“”、“贿赂”、“内定”等各种畸形行为出现在全 运会赛场上,直接到全运会存在的合法性问题。

  1.2.2 冬运会以地方为单位的参赛模式对冬季运动项目的发展推动不够,影响力、区 域范围太小冬季运动会作为与冬季奥运会接轨的国内体育赛事,由于项目开展受地域的限制,目前 我国东北地区开展大部分冬季运动项目,举办城市也是在黑、吉、辽三省轮流进行,赛事影 响力和举办城市的积极性都不高。“北冰南展”计划是国家为了促进冬季运动项目的普及和 发展,利用经济发达省份的资源优势,促进冬季运动项目后备人才培养的一个发展战略,但 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投入和产出并不能够有效的匹配,使得这一计划并未获得预期收益。同 时,由于开展的空间范围有限,有的地方官员认为冬运会竞争力小,最终获益还是东北地区 的运动员,所以参与的积极性就更低。

  1.2.3 城市运动会存在参加城市积极性不高,未能真正起到促进城市青少年后备力量培 养作为为奥运战略后备人才梯队建设服务的全国城市运动会,同样也遇到了和全运会一样 的问题。只不过是由于媒体关注的程度比较低,掀起的风波不像全运会那么波澜壮阔。从主 办城市运动会主体上看,主办城市的积极性不高,省政府对主办城市的参与度和支持度都不 够。从参赛主体上看,城市代表团参赛运动员的构成主要依靠租借本省专业队伍运动员,真 正自己培养运动队伍的城市并不多见,未能真正起到促进城市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力量培养 。从运动员参赛资格上看,运动员“资格作弊”、“假年龄”问题比较突出,这也与青少年 后备人才培养的初衷相背离。

  1.2.4 全国体育大会办赛理念与功能定位模糊、参赛主体不明确 全国体育大会举办目的,一是推动非奥项目的普及和开展,二是促进全民健身运动。实 际运行过程中,全国体育大会的办赛理念与功能定位的不明晰,导致虽然全国体育大会有效 的推动了国内非奥项目的普及和发展,但是在促进全民健身方面,并未起到行之有效的推动 作用。从竞赛组织与内容上看,仍以竞技比赛为主,参与者的竞赛功利化现象十分突出,过 分重视锦标主义,直接导致各参赛队伍雇佣专业院校或省市专业队伍的运动员参加比赛,“ 全 民健身,重在参与”的主旨体育竞赛精神被不断边缘化;从项目设置上看,全国体育大会项 目设置逐届增加,第二届至第四届,设项数量依次为22、28、34项。全国体育大会的项目准 入制度并未建立,以致出现项目设置比较混杂,既有竞争性很强的项目,又有竞争性一般、 表演性很强的民间项目。从运动员代表资格上看,在第3届体育大会,丁俊辉一人代表两个 单位,团体代表北京,个人代表江苏。从参赛主体上看,全国体育大会最初是为了推动 社会性、非奥运项目的普及和发展,参赛组队很宽泛,虽有效地推动了社会性团体参与和开 展运动的积极性,但却给组织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由于其媒介宣传的不到位,并未形成品 牌赛事,导致运动会的申办热情不高,观众很少甚至是无人观看的尴尬局面。

  1.3 我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1.3.1 系统边界不清晰,导致目标定位模糊系统是结构和功能的统一体,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维持其内部各个子系统之间边界关系 的最低限度的平衡是至关重要的[3]。由于我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各个子系统的边界 变得不清 晰,导致了系统目标功能的模糊。在这个社会行动系统中,全运会子系统以其资源禀赋的结 构性优势,吸引着其他子系统不断与其互动,来维持自身系统的持续发展,这就造成了本应 该是A系统应该承担的任务,却仍要在B系统中也要体现,打破了系统间的平衡,造成了系统 边界的模糊。冬运会中冬季运动项目受场地和环境气候的影响,全国只有东北具备得天独厚 的优势条件。但由于“北冰南展”工作开展的不畅和冬运会参与者主要集中在黑、吉、辽三 省,受这一因素的制约,冬季运动项目开始寻求新的发展,即在全国运动会中设置冬季运动 项目,扩大冬季运动项目的影响力。体育大会仍然把武术项目放在全国运动会中来举办。为 协调好这些关系,全运会系统不得不做出各种政策规定,以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在这种情 况下,必然会造成全运会系统规模不断增大、附带政策多的发展困境。全国体育大会作为推 动非奥项目发展和全面健身运动,举办模式、竞赛办法等并未脱离竞技体育竞赛举办模式, 最终导致了体育大会中竞赛的功利化现象,背离了最初的初衷,这与目标相适应的系列制度 化没有配套有很大的关系。

  1.3.2 资源短缺,资源整合度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资源紧缺是长期制约我国发展的基本因素之一,是我国 的基本国情。我国资源的利用率却很低,资源严重不足与资源大量浪费在我国社会各个领域 普遍存在,这种情况也长期困扰着我国体育的发展[4]。在资源配置结构上存在着 在群众体 育投入与竞技体育投入之间,奥运项目投入与非奥运项目投入之间,高水平运动队投入与后 备人才培养投入之间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5]。正是由于资源短缺和资源配置方式 的不合理 ,导致我国综合性体育竞赛系统中各子系统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危机。由于资源配置方式不能 引起利益相关者的重视,所以城市运动会并没有有效的刺激城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总是处 于被动状态。同时,由于四项赛事由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和群体司两个内部职能部门共同完 成,两个职能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对系统的良性运行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四个子系统之 间并未进行根据系统的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对有关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和合理有效的资源整 合,发挥系统整体的最优,最终导致子系统之间为争夺有限的资源,采用了不合理的资源占 有和使用方式,使整个系统的资源整合效率低下。

  1.3.3 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我国综合性体育竞赛系统的有效激励机制并未建立,冬季运动会在面 临区域范围小、对项目发展推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国家并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保证地方 参与冬季运动项目的积极性。因此,为了寻求生存,其唯一选择的途径只能是在资源配置较 高的全运会子系统中获得一部分生存与发展的空间。这种发展方式扭曲了原本良性发展的路 径,导致整个系统内部关系的紧张、不平衡和紊乱。城市运动会中城市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参赛运动员的租借现象比较严重,动用城市来达到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目标并没有有效 的贯彻落实。也是与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很大的关系。

  1.3.4 体育竞赛的监督和治理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近年来,由于各个竞赛子系统在比赛中出现了一些道德失范行为,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 响,社会舆论的压力是现在举办各种体育竞赛不得不面临的问题。由于综合性体育竞赛的举 办周期一般都是四年,且被当作地方政府考核体育政绩的主要标准,竞争非常激烈。为了追 求竞技体育目标利益最大化,各地方参与者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手段,去实现这些目标 。同时,综合性体育竞赛过程中的监督和治理任务主要由国家体育总局和运动项目中心 的人员来担任,他们既是管理者、组织者,还是监督者,这种措施和手段并未真正起到有效 的监督和治理作用,导致监管不力或者失败。

  2 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我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制度系统的良性运行对策

  结构功能主义(structural functionalism)是现代西方社会理论中的重要流派。该学 派从结构与功能以及二者的相互联系出发分析和广泛探讨了有关社会系统的一系列重要理论 问题。综合性体育竞赛也可以看作是体育系统中相对独立的一个子系统,而且其内部也会分化 出相互区别和相对独立的更低层次的子系统。运用帕森斯的结构分析模型,构建了我国综合 性体育竞赛制度的AGIL模型(图1)。图1 在此行动系统中,全运会、城运会、冬运会、体育大会的主要功能是获取自身存在的资 源和能量,维持各类体育人才的生产与再生产机制,确保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发展战略目标 的实现。政府参与主体主要功能是制定系统的目标和确定各目标的主次关系,并能调动资源 和引导社会成员去实现目标。各级政府参与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制定和落实有关规范,为 各子系统的良性运行提供有利的发展环境,确保各子系统的目标实现。制度规范的主要功能 是协调各子系统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系统间最优化的整合,为实现系统总目标服务。制度环 境的维模功能主要是通过外部制度环境和内部环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外部环境通过社 会价值规范、大众传播媒介来促使各系统自觉遵守各种制度规范,并承担着综合性体育竞赛 的社会伦理环境的建构和维护功能。内部环境则主要通过内部治理机制来实现各子系统自身 的协调运行和健康发展。

  2.1 我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制度结构的适应综合性体育竞赛作为体育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其系统结构运行 状况直接 关系着体育系统从外部环境中获取所需资源的状况。帕森斯指出社会系统需要两种机制对可 能出现的偏离进行调整,即社会化机制,负责向新成员传授和灌输社会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使他们掌握承担角色的本领;二是社会监督机制,对越轨行为实行监督和制裁,维持正常 的社会结构[3]。通过有效的规范我国综合性体育竞赛系统,能保持系统内环境与 系统外环 境的协调运行,最终实现系统总目标。为了实现综合性体育竞赛制度的适应功能,首先应确 立明确的子系统边界,完善其自身造血功能,确保体育资源的供应。其次,应充分利用社会 、教育以及大众传播媒介等文化载体,加强各子系统文化建设和文化传播活动,使其竞赛价 值与社会互动耦合。最后,综合性体育竞赛各子系统可以承载政治、经济、文化力量和社会 舆论,用来推动主办城市经济发展,促进主办城市社会现代化、提升市民的体育文化素养, 从而实现子系统适应功能的效益最大化。

  2.2 我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制度结构的目标达成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认为社会系统为了实施目标必须有能力将人力和物力组织起 来。在社会中承担这一功能的制度结构是政体[6]。在综合性体育竞赛结构系统中 ,国家体 育总局是综合性体育竞赛结构系统目标达成的宏观调控者,运用综合性体育竞赛作为调控手 段,有力地调配全国体育资源,发现和培养更多的体育人才,为实现国家体育事业发展战略 目标服务,同时还要为各竞赛子系统提供服务和指导,协调各系统之间的关系。综合性体育 竞赛系统是联结国家体育发展系统与地方体育系统的中介和桥梁,承担着落实国家体育发展 战略目标和引导地方体育发展战略目标的双重功能。“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 是综合性体育竞赛系统完成的主要目标。在综合性体育竞赛系统中,这两个目标被分解为四 个子系统目标。全运会目标定位为:国内练兵,一致对外;城运会目标定位为:培养竞技体 育后备人才,促进城市体育发展;冬运会目标定位为:推动冬季运动项目发展,为冬季奥运 会培养人才;体育大会目标定位为推动非奥运动项目发展,促进全民健身运动。四个竞赛子 系统目标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两个总的体育发展目标 。结构功能主义认为,在一个社会系统中,承担系统目标达成的制度结构是政体。为保证 综合性体育竞赛各子系统的目标达成,国家体育主管部门应从管理理念、体制机制、政策法 规等方面及时准确地做出反应和调整,明确各级体育政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做到分工明 确;理顺综合性体育竞赛各子系统目标,建立各子系统层级目标模式,界定各竞赛子系统的 边界;规划各子系统的功能结构,使各子系统在每一领域都能够达到系统资源利用最优,进 而整合各个子系统资源,促进整个综合性体育竞赛系统效果的最优。

  2.3 我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制度结构的整合帕森斯在阐明社会行动互动关系时指出,随各种不同取向 的行动者互动,就会逐渐产生约定,并维持互动模式。对于社会系统的稳定性来讲,维持某 种制度化的价值体系成为一项基本前提。社会系统中的四个子系统之所以能够充分发挥功能 ,关键在于社会拥有将其成员整合在一起的共同价值体系,它作为一种依据、标准和导向, 通过规范行动者的行动准则或内化为行动者的人格结构而形成一种社会性的共识,从而约束 行动者的行为,引导行动者的价值取向[2]。在综合性体育赛事系统结构中,“奥 运争光计 划”目标的实现是依靠全运会、城运会、冬运会三个子系统来完成的,“全民健身计划”目 标的实现是依靠全国体育大会。为了整合四个子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实现系统总目标,4 个赛事子系统主要是通过制度性的措施和手段来整合子系统中的矛盾与冲突,确保各子系统 中利益关系的均衡与稳定。帕森斯在他的社会系统理论中强 调,只有依靠实际的强力和各种制度化和层次化的权力结构的运作,才能保证一个稳定的社 会秩序,并保证应付社会秩序运作中所可能产生的各种不正常现象或病态状况[7] 。对于我 国综合性体育竞赛系统而言,第一,建立综合性体育竞赛组织工作评价、考核体系,对管理 者、组织者、参与者进行有效的绩效评定。第二,建立赏罚分明的各子系统激励制度,确保 利益分配达到公平、公正、合理。第三,加强以赛风赛纪为核心的行业作风建设。如建立完 善赛风赛纪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修订完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赛风赛纪的管理制度和违纪行为 查处制度,研究并制定体育行政部门内部的竞赛监管制度,利益协调,纠纷解决制度等。第 四,建立综合性体育竞赛兴奋剂检查制度,为净化各竞赛子系统的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2.4 我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制度结构的维模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依赖于系统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的状态。外部环境的变迁会 影响系统的均衡,内部环境不畅,易导致系统的瘫痪和停滞。帕森斯认为,社会体系通过模 式维持功能的发挥,可以将社会文化道德价值内在化,使其包含在人格和行为有机体的结构 中,使单位行动符合系统的要求[6]。因此,维持系统良性运行的模式需要构建良 好系统的 外部和内部环境。外部环境的构建包括社会价值规范、大众传播媒介。社会价值规范体现着 人们对综合性体育竞赛系统的价值认同,大众传播媒介则主导着社会舆论,影响着人们对赛 事系统的社会伦理建构。借助大众传媒的力量,积极宣传综合性体育竞赛的价值规范,使社 会成员按一定的社会规范和秩序参与到竞赛的社会行动中来。内部环境的构建主要是对各子 系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治理,对内部环境中出现的道德失范行为、赛风赛纪问题进行有效的 监督和治理。第一,成立综合性体育竞赛监管机构,构成人员可以聘用律师、国家纪检监督 人员、地方政府纪检监察部门等联合执法,对综合性体育竞赛中出现的越轨行为实行有效的 监督和治理;协调系统内各级监督部门,确保各司其职、各行其责。第二,建立有效的综合 性体育竞赛系统治理结构。治理就是构建秩序,目的是解决潜在冲突以实现共同利益。治理 结构,是指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交易得以有效实现。如果说组织是一个系统 、是一个有机体的话,那么,治理结构指的是其内部主体的交易协调关系[8]。从 综合性体 育竞赛系统内部环境入手,优化各利益主体的参赛环境,保障各子系统供应链畅通。通过内 部政策的调整和变迁,控制系统内部的短期自利行为,建立保持系统稳固运行的长效治理机 制。

  3 结 语

  我国综合性体育竞赛系统边界不清晰、资源整合力度不够、未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和长效 治理机制是限制综合性体育竞赛系统良性运行的主要问题。从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出发,对我 国综合性体育竞赛系统进行审视,能够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未来。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后 ,我国体育事业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在这样的历史起点上,我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制度系统 同样应以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指导自己的发展实践,科学合理的安排4个综合性体育赛事系统 之间的结构与功能,使其发挥系统整体最大功能,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 强大的发展动力,并为实现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的转变提供系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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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任海.我国体育资源配置中存在问题及其原因探讨――论社会经济条件变革下的中国 体育改革(二)[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3):4.

  [6] 关盛梅.结构功能主义视野下的家庭变迁与青少年社会化[J].学术交流,2009(2) :126-130

  体育竞赛体制篇4

  关键词:体育竞赛;现状;改革

  摘 要:随着全民健康和素质教育的推进,“健康第一”已成为我国普通高校体育工作的主要目标。而传统的组织观念、竞赛体制和管理措施制约了校园体育活动的发展。本文意在通过改革构建一种与体育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相结合,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学校体育竞赛。

  关键词:体育竞赛;现状;改革

  学校群体竞赛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是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全面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竞技水平,推动全校体育建身活动蓬勃发展的主要工作途径。随着全民健康“健康第一”已成为我国普通高校体育工作和素质教育的推进的主要目标。而以传统的竞技体育为主的学校体育竞赛模式已无法适应高校体育教育改革的需要。尽管传统的竞赛模式曾在高校体育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体育社会的发展、传统的组织观念、竞赛体制和管理措施制约了校园体育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高校校园体育竞赛应转变观念。以“健康”为中心,以人为本,以培养学生对体育的兴趣,促进其良好体育行为、习惯的养成,提高终身参与体育的意识,以便更好地为“健康第一”的目标服务。

  一、高校体育竞赛的状况

  纵观高校的体育竞赛,就拿田径运动会来说无论竞赛方法,还是项目设置,无一例外都是按竞技运动会的要求来办,由于项目少,每项又有限报人数集体项目也不过4-5人参加,致使有些学生想参与却排不上号,无法上场投入比赛,无法体现素质教育的全面性。其他球类项目也是一样,从大一到大四参赛的学生也就那么几个人,绝大部

  分学生不能参与到竞赛之中。其他各单项比赛更是如此,集中到那么

  几个体育尖子身上。高校体育多样的竞赛形式是高校体育文化气氛的表现,高校的竞赛工作开展的越加丰富,说明了高校的文化气氛就越加的高。就是体育竞赛的模式老化,传统的高校校内的体育竞赛工作及经费问题在一定的程度上限制了竞赛工作的改革。而且体育场馆建设和体育经费问题是保证体育竞赛的基本条件,高校现有的不完善的体育设施和经费不足也是制约体育竞赛的主要因素。

  二、体育竞赛的指导思想

  《全民健身计划》是我国社会体育的全局性和指导性的纲要,要实现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的有机结合,使学生走上社会之后仍能长期乃至终身从事体育活动,并依此促进整个中华民族体质的根本性提高 就必须将全民健身计划的要求。贯穿于学校体育的各个方面

  党中央、国务院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颁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世界卫生组织将健康定义为“健康是指在身体、 心理和社会方面都完美的状态,而不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从而使对健康的评价不仅基于医学生物学范畴,而扩大到心理和社会学领域”。可见,健康的内涵包括了身体、情绪、智力、精神、社交等方面,新的健康定义赋予了学校体育新的功能和新的使命,“健康第一”指导思想的,提出和全面落实是新时期学校体育发展的必然。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领会“全民健身计划”和“健康第一”的实质,彻底转变传统的以单一的竞技运动项目为主要内容,全年以某几天为竞赛时间的传统观念,切实把增强学生体质,对学生进行终身体育教育,让学生体会体育的乐趣,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技能与习惯作为学校体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三、体育竞赛内容的改革

  高校校园体育竞赛应成为全体学生投身参与体育锻炼的舞台,是充分发挥学生自我体育爱好展示体育才能的无限空间。因此在竞赛内容的设置上,不应局限于传统的竞技类项目,要努力开展能促使大部分学生参与,能提高学生体育素养和培养终身体育观念的运动项目 应该能最大限度的吸引学生从不同方位,不同层次参与到群体竞赛中来,现阶段各高校中所开展的竞赛项目竞技性较强,使大部分运动基础较差的学生无法参加竞赛。因此,应增加形式简单、参与性强的项目,如自行车、拔河等。充分考虑学生的主体性、全面性和基础性,吸引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因此,应传统的思维模式,打破单一的竞技运动项目的局限,有选择的安排一些适宜于大学生的部分竞技项目和趣味性、娱乐性、健身性强的大众体育项目融合在一起,使群体竞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

  四、高校体育竞赛发展对策研究

  1.提高认识,更新观念

  体育竞赛是高校体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重视体育竞赛的教育功能,从根本上改变体育竞赛即体育的竞技比赛。加强对体育竞赛活动的推广和宣传,使体育竞赛价值逐渐被学校领导、教师和大学生所认识,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根据学校自己的特定条件,结合广播、啦啦队表演、海报等多种方式营造热烈的体育竞赛氛围,促进体育竞赛对大学生的教育功能。

  2.体育竞赛和运动训练、体育课相结合

  体育竞赛是学校体育教育重要的一部分,但长期来高校体育竞赛都与体育课程相脱节,体育课上所学知识和技能不能有效地满足体育竞赛的需要,虽然知识和技能学的不错,但是对于竞赛方法、比赛规则都知之甚少。体育竞赛和运动训练、体育课相结合,能够有效调动大学生的体育参与兴趣。大学生体育课上能够学到运动训练、体育竞赛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增加大学生参与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的兴趣。在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过程中又能检验体育课上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大学生上体育课的热情。

  3.体育竞赛的竞技性和休闲性、娱乐性相结合

  高校体育竞赛应该把竞技性、休闲性、趣味性相结合,降低竞赛难度,满足大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需要。根据大学生的生理特点和知识层次,开展多样性、趣味性、娱乐性、健身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不但增强其参与体育竞赛的兴趣,吸引其广泛参与,而且对于养成体育锻炼习惯具有积极作用,为发展终身体育打下良好的基础。

  4.加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

  作为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竞赛,是在学校这一特定文化氛围中进行的文化传播,它以大学生为主体,体现了学校的精神和文化。加强高校体育文化建设,首先要完善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机制,制定合乎实践需要的规章制度,改革评价机制和奖励办法,激发广大师生参与体育竞赛的积极性;其次,加大体育竞赛投入力度,改善竞赛条件,加强对体育竞赛的指导,学校的体育设施应该免费向学生开发,保障体育竞赛的基本设施;再次,加强学校传统和体育竞赛的有效结合,把校训、校徽、校旗等具有本校特色的文化融入到体育竞赛中,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体育竞赛文化体系 。

  五、结语

  学校群体竞赛是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部分,当前高校体育活动受传统体育竞赛的影响较大,主要表现为竞赛项目单一、竞技性强、缺乏统一的管理以及赛制缺乏创新等特征,从而导致大学生对竞赛的参与率不高,比赛冲突等。

  高校群体竞赛应以增强学生体质,对学生进行终身体育教育,让学生体会体育的乐趣,培养学生体育锻炼的技能与习惯作为目标,努力将传统竞技和大众化体育项目相结合、构建合理的管理模式、突破高校传统竞赛模式,并传播体育文化,以群体竞赛为平台,充分展示大学生的运动风采培养他们终身体育的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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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竞赛体制篇5

  关键词:体育竞赛;校园文化

  体育事业与社会事业联系最为密切,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身体保障。奥林匹克精神带动了我国学校体育改革和发展,提高青少年的体育意识,以此加速校园体育文化建设。

  1体育竞赛的相关研究

  体育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有着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1体育竞赛的概念

  学校体育竞赛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学校体育目标的基本途径之一。中学体育竞赛是在学校内、外进行的,参加对象以在校学生为主,教师参与组织、裁判,根据统一的规则组织实施的个人或集体间的各种体育竞赛。

  1.2中学体育竞赛的现状

  学校体育竞赛应重视集体参与,响应阳光体育运动的号召,对参赛者的身份提出要求,提升赛事规模,固定比赛时间,这样的学校体育竞赛,既达到了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体质的目的,也为我国学生体育竞赛的发展方向起到引导的作用。童锦[1]总结了高校体育竞赛的现状:(1)高校体育部门及教师对体育竞赛的教育价值认识不够。(2)高校体育竞赛与“阳光体育工程”的设想还存在差距。(3)高校体育竞赛以竞技性运动项目为主。(4)过分追求竞赛成绩。现有的体育竞赛模式基本沿袭传统为主,难以促进学生形成持之以恒的锻炼习惯,在体育赛事的教育效益上缺乏长久性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不少学者对学校传统体育竞赛的发展提出了改革建议。如章玮、孔红新[2]的《改革高校运动的思考》,初永和[3]《高校运动会由单一性向全面性发展的思考》,刘晓辉[4]《江西省普通高校运动会现状的分析研究》,以及郭静[5]等《新课标背景下高校运动会改革实践研究———以赣南师范学院运动会为例》等相关文章,指出传统学校运动会存在的弊端,已无法满足学生的运动需求,学校的改革刻不容缓。针对以上问题,刘宁[6]等《略论素质教育下的中学体育竞赛改革》、王士明[7]等《南昌市普通中学开展校内体育竞赛的调查研究》均提出:体育竞赛与课外体育活动相结合;体育竞赛与体育考核、考试相结合;学校体育竞赛与全民健身计划相结合;体育竞赛内容体现健身性、娱乐性、竞赛性特点。

  1.3体育文化的研究

  校园体育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培养学生体育精神、体育意识和体育技能,提高体育文化素养,增进学生身心健康来展开,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校园体育文化活动来体现它的多样性。

  2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校园文化建设现状研究

  2.1物质文化建设

  校园体育物质文化主要包括体育场馆、体育器材、体育雕塑、体育标识、体育图书音像资料等,是高校体育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外在物化形式的统称。2.1.1校园体育场地的建设安徽省级示范高中的体育场地和设施是学校评估的指标之一,省教育部门对该类型的学校有相应的政策扶持,学校体育场馆的整修、建造,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2.1.2校园体育器材设施的建设安徽省示范性高中体育教师对学校体育器材设施能满足学生要求的占调查总体的10.8%,认为学校体育器材设施不能满足群体活动的占调查总体的18.4%,严重不足的占调查总体的12.4%,主要存在于体育器材设施无法满足学生课余体育活动的要求。2.1.3校园体育标识安徽省省级示范中学的体育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方式单一,宣传设施欠缺。同时学生对体育信息的关注力较低,在心理上对于体育运动的兴趣就很低。

  2.2精神文化建设

  2.2.1学校的体育精神体育精神反映体育的整体面貌、水平、公正、公开、特色及凝聚力、感召力和号召力,标志着体育的理想、信念、节操及体育知识、体育道德、体育审美水平,是体育的支柱和灵魂。2.2.2学校的体育目标安徽省省级示范中学的体育目标围绕水平五的目标来展开的,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四个方面入手,培养学生的综合实力。2.2.3学生的体育观念体育观念就是人们对体育在娱乐、健身、审美以及在道德、智力、心理素质培养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的认识态度。

  2.3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体育制度文化建设

  2.3.1学校的办学理念教育的理想是为了理想的教育。办学理念是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是办学经验的积累、提炼与传承,学校历史是学校文化的根基,是学校发展的基石。校训中除岳西中学出现“强身”二字,其他学校均未有与体育相关的字眼。学校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对自己的办学理念提出独特的要求,并形成独特风格和办学特色。2.3.2体育课程设置目前,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的体育课仍处于传统的排课模式,课程固定以球类、田径为主。学校开展体育竞赛本身就少,与体育课相协调的情况很难实现。

  3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体育竞赛的现状

  3.1社团与课外活动

  学生为了实现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生组织为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可以利用学生的课余时间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交流思想、切磋技艺、相互影响、扩展友谊。

  3.2体育竞赛的形式

  学校举行体育竞赛的形式主要围绕四个方面来进行,教学比赛、课外活动、单项竞赛项目、学校运动会一年一度的田径运动会是学校进行体育竞赛的大好时机,作为普及度最高的体育竞赛方式,学校每年都会花费大量精力来举行,时间集中、固定,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学生的参与度也非常高。

  3.3体育设施基本情况

  3.3.1师生对体育设施的满意度调查显示,87.3%的学生都认为自己学校的场馆普普通通,仅有2.1%的学生认为学校场馆极具创意。优化硬件设施的综合功能,提高学校硬件设施的使用效率。3.3.2校园体育标识设计独特的体育雕塑,放在校园显眼的位置,并印发在校园卡、卡片之上;独特的体育标语来增强学校的标识文化,特色的体育文化讲坛、体育知识竞赛、体育征文等,建立校园体育文化宣传阵地。

  3.4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学校开展体育竞赛情况

  3.4.1学校举办课外活动情况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建设和管理,在改善体育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并协调好各部门组织开展好学校的各项体育常规工作,如运动会、体育节等。3.4.2学校开展体育竞赛的类型霍山一中、阜阳一中、铜陵一中、淮南中学都会举办广播操比赛;合肥一中、阜阳一中每年会有自己的篮球赛,同样会参加省级或市级的比赛。其中安庆一中,每年举办的体育竞赛项目较为新颖,田径运动会、啦啦操比赛、橄榄球竞标赛、乒乓球比赛,在一定程度上给学生增加了活动的平台。3.4.3体育竞赛衍生活动发展体育竞赛衍生活动,扩大体育竞赛对学生的影响力,告诉学生不仅仅只有通过成为运动员才能进行比赛,还可以通多种途径融入其中,如:啦啦队选拨、举办体育知识讲座、利用图片资料展览等方式,鼓励更多的学生参与到体育竞赛之中。3.4.4关于体育竞赛计划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关于体育竞赛的计划主要围绕每年一度的运动会开展,再结合学校自身的特点,存在社团的学校会组织一两次体育社团活动,如铜陵一中每年举办社团篮球赛,历时两个月(学生课余时间进行);合肥一中每年4月份的校园文化节,会定期开展足球赛、羽毛球赛等比赛。其他学校还会不定期组织一些计划中待定的项目,如阜阳一中、淮南一中、霍山一中的广播体操比赛;安庆一中、六安一中的啦啦操比赛;铜陵中学的三人制篮球赛等。

  3.5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学生对参与体育竞赛的态度

  3.5.1学生对体育竞赛的关注途径学生对体育竞赛的关注途径较多,主要从网络、电视、广播中了解相关的图像和音像资料;学校中的宣传栏和标语也会向学生传递相关竞赛信息;其他学生还通过杂志和一些比赛现场进行关注,保持对体育运动的热爱。3.5.2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热情度安徽省高校的仍有学生缺乏积极性,需进一步加强引导。

  3.6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师生在体育竞赛中的角色

  3.6.1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者体育教师是学校体育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践行者,扮演着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中坚力量。体育竞赛活动组织者包含党政领导、宣传部门、团委、学生会及社团、教师。3.6.2学生在体育竞赛中的角色学生在体育竞赛活动中,主要担任的角色以参赛者为主,占调查份额的54.5%。学生角色也逐渐发生了一些改变,出现了组织者(2.5%)、啦啦队(21.8%)、裁判员(22.1%)、记者(20.3%)、后勤员(39.4),学生在这些角色中的发展则更加有利于拉近学生与体育竞赛的距离。3.7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制约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因素制约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因素有很多,在学校方面主要包含:场地设施、器材设备、竞赛经费、体育教师数量和缺乏竞赛制度等原因。教师们对于竞赛制度的缺失呼声最高,它是对体育竞赛的开展形成了极大的阻碍。

  4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体育竞赛对校园文化影响的分析

  4.1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体育竞赛在校园文化中的作用

  体育元素的多样性烘托出不同色彩的校园文化,在众多体育活动中,体育竞赛以其特有的竞争形式,不断吸引学生参与其中,同时需要教师的组织和学校的管理,体育文化填充校园文化,促进学校形成特有的校园体育文化。4.1.1展示特色办学理念,改善校风体育竞赛的发展可以展示学校的办学理念、改善学风,形成具有特色的校园文化这些作用得到普遍认可。学校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从精神层面打造校园品牌文化,注重融合各项课外文化活动,集教育性、娱乐性、竞赛性于一体,给予师生更多发展和参与的空间,引导其形成科学合理的三观。4.1.2提升学校知名度学校认识到体育竞赛的重要性,鼓励师生组织、参与各类比赛,尽可能的走出校门,学生和教师都会在不断的学习中得到提升,参与度提高,并获得一定的体育殊荣,学校的知名度得到宣扬。4.1.3规范竞赛管理规定体育竞赛的发展依托于相应的管理规定,要求学校领导部门针对本校具体情况规范、完善以下相关制度: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教师工作条例、成文的体育教师、学生奖励制度、运动员守则及校园文明规范、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场地器材设备条例等,给予体育竞赛的发展空间。

  4.2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校园文化对体育竞赛的影响

  当校园文化发展到成熟阶段,则会反作用于体育竞赛,推动各类赛事和衍生活动的发展,并逐渐形成学校的特色、优势体育项目。4.2.1渲染体育气氛具有鲜明体育色彩的校园文化在各类体育的宣传阶段,就已经将体育气氛渲染到最到点,通过体育标语、体育海报、体育专栏、学校广播,甚至是新兴的公众平台,极大的拓宽了学生了解体育活动的途径,更加直观、快捷。4.2.2增强凝聚力学生在谈到体育竞赛对自己的影响时,认为培养了团队协作意识,这就是加强凝聚力的表现。4.2.3提高学生体育比赛的参与度校园文化注重对学生的不同潜力,或者爱好进行挖掘和引导,将极大的吸引学生走进体育比赛,再结合自身的优劣势选择自己的参与方式,这就是校园文化对体育竞赛组基本的作用。4.2.4促进赛场文明体育赛事中文明比赛是真正的体育精神,学生的文明行为来源于学校的教育,这就要求校园体育文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强调赛场文明,这是对学生负责、对学校负责。

  5结论与建议

  5.1结论

  调查结果显示:安徽省省级示范高中的体育竞赛发展滞后,活动类型无法满足学生的学习要求;学校没有相关的竞赛计划和制度保障;参差不齐的体育宣传设施和手段,严重滞后于校园文化建设。

  5.2建议

  (1)学校要拓展体育衍生活动,增加学生参与体育竞赛的途径,发现学生不同的兴趣点,吸引更多的学生和教师;要定期举办主题体育文化节,真正实现学校体育教学工作“发展体育教育,培养健康人才”的宗旨。(2)完善学校体育竞赛制度,使更多的教师和学生有参与和组织学校体育竞赛的机会,使体育竞赛能够走进校园,走进学生群体,学生的角色由参与者,向组织者、实施者方向发展,从而促进校园体育文化的发展。(3)重视体育竞赛,一是经费支持,学校体育教育工作除体育课外,需要依托体育竞赛建立本校的体育特色和团队影响力,充足的经费保障学校体育竞赛的顺利开展;二是学校办学理念的转变。建设以体育文化为中心的办学理念有助于形成具体特色的校园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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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郭静,吴玉华,兰师文.新课标背景下高校运动会改革实践研究———以赣南师范学院运动会为例[J].贵州体育科技,2010,3.

  [6]刘宁,王国洪.略论素质教育下的中学体育竞赛改革王士明[J].贵州体育科技,2006,3.

  体育竞赛体制篇6

  1.1中美高校体育竞赛发展的时代背景

  我国高校体育竞赛的发展经历了初建阶段(1949-1956),稳步发展阶段(1957-1965),停滞阶段(1966-1976)和全面发展阶段(1977-至今)。新中国的体育发展在借鉴前苏联体育和改造旧高校原有基础上起步的,同志在建国初期给教育部长马叙伦写信中就提出:“健康第一”和“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的指示,同时国家还颁布了相关的体育发展的文件如:《关于加强领导,进一步开展一般高等学校体育运动的联合指示》,其中就强调高校必须加强有效措施,把高校体育运动的工作当做工作重点来抓,高校体育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初步的发展;在我国全面大规模的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尽管受到自然灾害和的影响,但高校体育工作不仅没有受到影响,而且还有所发展,尤其在高校运动训练和竞赛上。教育部在此期间制定了《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的文件也充分表明当时高校体育工作的发展现状,为体育工作在高校的发展和稳定奠定了基础;十年因受“知识无用论”的影响及其“封闭式”社会的制约,加之受到极“左”思潮的影响,高校体育在教学、运动训练和竞赛、师资队伍、场地器材都受到严重的影响,高校的各项体育工作处于全面的混乱和停滞状态;改革开放后,我国联合国地位的恢复和奥林匹克大家庭的重返,使中国参与国际体育的力度不断加大,面临各种国际高校间的体育文化交流因此,建立高校体育运动队已迫在眉睫。1986年4月国家体委陆续下发了《关于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规划》等4个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通知,并正式批复了清华大学等51所院校作为试点,这无疑对高校体育竞赛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90年代后,国家教委相继颁布了《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普通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高校开展运动训练,积极探索培养优秀运动员的规律,提高大学生的体育运动水平。在美国,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没有明显的界线,高校竞技体育的系统目标不仅是面对竞技体育,更重要的是全面覆盖到美国大学生的体育。美国高校体育属于业余体育的范畴,由大学生联合会(NCAA)管理,该组织创建与1906年。NCAA管辖的竞技运动分为三个等级,即甲级、乙级和丙级。甲级是最高水平的比赛,现已成为事实上的职业运动,丙级则属于传统的业余性学校竞技运动,旨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1940年又创建了全美校际运动联合会(NAIA),每一年参加这一组织的大学生运动员在83000人,比NCAA影响小很多[2]。

  1.2高校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体系的现状

  当前我国体育事业正处在后奥运改革的关键时期,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高校体育的发展同样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而高教体制下的高校体育在开展体育竞赛方面,往往受到教育行政体制的限制,给高校体育竞赛的开展带来很大的局限性,对高校体育事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阻碍。我国高校体育竞赛主办单位主要有国家教委,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及各单项协会,各省市教委,各大专院校,各个高校体委、体教部、教研室、校体协、工会团委、学生会及社会团体、个人办竞赛。另外国家体委系统的体育大学,各个部属院校也举办各种形式的竞赛。在竞技体育高度发达的美国,学校竞技体育则是美国体育的基石,由于竞技体育是以学校为中心的,到了大学则是培养优秀运动员的高级阶段,而且美国健全、有效的组织结构为竞技体育的发展提供了保障。美国大学体育协会(NCAA)每年都要组织举行18个项目的大学生联赛,深受大学生、企业及媒体的关注,市场开发程度高[3],美国校际运动联合会(NAIA)组织的比赛也深刻的影响着美国体育竞赛的发展。

  1.3我国高校体育发展的不平衡

  改革开放后,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不同地区高等教育资源的严重不平衡,这也使得不同地区高校的体育资源自然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由于受传统的思想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局限性,历史形成了在体育资源的配置上存在着倾向于重点而忽视非重点普通高校的资源配置[4]。高校体育的发展不仅存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差距,也存在体育资源配置上的不平衡,这都限制了高校体育的发展,抑制了高校体育竞赛的普及和开展。这种不平衡还主要表现在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和物力资源三个方面,重点高校比普通高校具有一定的吸引力,而且具有名牌效应,在教师的待遇、职称等各方面也都有较好的发展,在管理方面更能促进其更好发挥效能,因此高学历、高素质的体育人才都较容易引进;其次,大学财力资源的分配权往往由行政部门掌控,无论是经费的分配权还是各种优惠政策的制定,都是由行政管理部门决定[5],因此,重点高校更容易受到关照。另一方面,由于这些高校历史悠久其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实力雄厚,来自各方面的款项较多,比普通高校能享受高等教育资源多出十几倍或更多;政策和财力的不平衡,导致在体育教学的基础建设方面具有较大的差距,管理不善也容易使本来就稀缺的资源容易产生浪费。

  2构建区域高校体育竞赛联盟的可行性

  2.1现有管理组织机构为构建区域高校体育竞赛联盟提供组织保证

  从现代管理学的角度来看,管理者行使管理职权,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来实现的,所以,管理机构是管理活动赖以进行的依托和组织保证。同时,管理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精干,对于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是十分重要的[6]。目前,主管我国高校体育竞赛的主要有国家、省市教委,各单位体协以及院校等职能部门。尽管在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学校的体育竞赛活动时,其组织成员兼职的多,专家少,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欠缺,管理混乱、不到位,但各级机构层次分明,任务明确。另外,我国管理体育竞赛的行政体系存在两条腿走路的问题,如果能改变现状,由教育主管部门管理,通过加强领导和强化管理将对高校体育竞赛的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2.2现有的体育法规为构建区域高校体育竞赛联盟提供制度保障

  2002年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2006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以及《关于在新学年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都要求开展体育锻炼、运动训练等体育课程,加强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的合作,努力满足学生的体育活动需要[7]。各省市教委、各体育协会等都建立了相应的体育竞赛法规,这都为构建区域高校体育竞赛联盟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细化法规方面不够系统和科学,没有定量的标准,甚至模糊不清,因此,要不断健全适合我国高校体育竞赛的法规。

  2.3雄厚的师资力量和完备体育设施为构建区域高校体育竞赛联盟提供了条件

  高校体育师资力量雄厚,教授、副教授所占比例较高,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教师所占比例已超过半数,还有一部分教师具备执教运动队和参与职业比赛裁判工作能力,因此,在组织体育竞赛、参加裁判工作和运动队的建设等各方面都能很好的胜任。近几年随着高校的扩招和大学城的快速建设,高校的体育设施得到较大的改善,且众多高校体育场地和场馆建设也是为该地区的举行大型运动会而修建的,这些场地和场馆都具有较高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既能满足大学生体育学习和锻炼的需要又能保证体育竞赛的顺利开展。

  3实施区域高校体育竞赛联盟的对策

  3.1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达成共识

  区域高校体育竞赛联盟的建立与发展,首先要求上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解放思想,从战略高度正确认识体育竞赛联盟的重大意义,对区域内高校建立体育竞赛联盟给予政策、财力和技术的支持,发展壮大体育竞赛联盟。其次,要求竞赛联盟的各成员院校、体育部门领导,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打破体育管理者在长期的体育竞赛中形成的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和思维定式,并积极、主动与所属机构、部门的领导加强交流、沟通,实现内外的思想统一,达成共识,争取得到更大的帮助和支持。

  3.2建立高效务实的组织管理体系,制定并完善科学、合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度

  建立一支高效、务实的竞赛组织与管理队伍,针对目前区域高校竞赛体制不完善、不健全的现状,设置一套好的计划以及应对方案。首先,打破原有的传统体制格局,增加区域高校间竞赛的交流内容和形式。其次,充分利用原有高校间竞赛协作渠道,建立健全高校间竞赛的各项制度,包括竞赛分级制度、竞赛管理运作法规等内容。

  3.3多渠道筹集经费

  经费是区域高校体育竞赛联盟正常开展体育活动的必要条件,区域高校间组织管理、运动训练和器材等各方面的重要保障。首先,从财政上找支持。争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为体育竞赛联盟提供部分经费的支持,高校的财政加大对本校的体育竞赛的开展提供经费的支持。其次,充分利用市场手段。通过市场赞助来解决举办体育赛事所需要的经费和物资,以弥补区域高校体育竞赛资金的不足。

  3.4营造良好的体育竞赛为教育服务的氛围

  通过高校间的体育竞赛丰富了大学生体育文化生活,促进高校体育教学的发展,丰富了高校体育竞赛的内容。同时,为保证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优异的运动成绩,学校对运动训练的组织、管理与控制的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高校组织、管理和控制比赛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进行研究,也自然促进了体育学科的教学与科研的发展。独立第三方进行统计,以求数据真实;将效益评价工作与资源补偿标准的设计相结合,共同开展。

  4结语

  体育竞赛体制篇7

  关键词:竞技体育;资源整合和优化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90(2009)06-0080-04

  1问题的提出

  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后,北京体育进入一个以可持续发展为主要内容和特色的新阶段。在新时期条件下,高校体育如何应奥运会后学校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学校体育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把握奥运会举办后的有利契机,如何深入利用奥运会对北京地区竞技体育的影响,使北京高校竞技体育向着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是北京市高校体育发展中的亟待解决问题。为此,本研究主要探讨北京市高校体育如何为北京市竞技体育服务,以实现学校体育和区域体育互动发展。

  2研究方法

  2.1文献资料法

  通过中国知网和和网络资源收集、鉴别、整理有关高校体育资源整合和优化方面的文献资料,为论文的分析与讨论奠定基础。

  2.2调查研究法

  主要运用走访和问卷调查法进行实际调查。针对调查研究的需要及内容,设计了《北京市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现状调查问卷》北京市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进行了调查,以了解在京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现状。

  2.3数理统计法

  运用统计学处理软件对有关的数据进行统计处理。

  3结果与分析

  3.1高校体育资源整合与优化的内涵

  “整合”主要是指由系统的整体性及其系统核心的统摄、凝聚作用而导致的使若干相关部分或因素合成为一个新的统一的整体的建构、序化过程。从区域发展的角度来看,北京市区域内高校体育的特点表现为内部的相对同质性,即高校体育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比较接近,教育活动的地理位置相同,教育资源禀赋相似,教育发展水平也比较相近。同时,区域内高校体育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协调机制,政策上具有一致性和连续性,协调学校体育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比较容易。从此层面上来讲,学校体育区域互动发展,主要指在社会、经济和教育等要素相对同质性的条件下,北京市区域内高校体育与竞技体育和社会体育的整体互动发展。从现代教育发展趋势来看,学校体育要为区域体育发展提供服务,学校体育要与区域体育互动发展。在一定的区域内,高校体育资源集合、综合、融合、结合为统一协调的整体,使之产生“整体大于各部分总和”的功能,发挥整体效应,达到最佳教育效益,这就是高校体育资源的整合与优化。整合过程需要遵循优化原则,追求优化效益,也将带米优化效益,因而整合与优化是互为因果关系,相互连带一起的。从生态学的角度看,区域内高校体育资源整合与优化就是将体育资源优化组 合,使高校体育资源之间建立一种互生、互补、交又融合、持续发展的生态关系,从而促进区域体育效益的提高。

  高校体育资源具有多种形式和多重特性,在整合与优化中应充分把握它们载体形式的不同特征,使物质环境的、人力、组织管理的和文化的等各类体育资源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发挥优化效益。人力资源和物质环境方面的教育资源是开展高校体育教育的前提条件和必备资源,它们所产生的影响作用是比较直接和明显的,在整合与优化中应最大限度地加以开发和利用,以更好地满足高校体育和区域竞技体育发展需求。

  3.2北京市高校服务于北京市体育存在的问题

  3.2.1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的问题

  外部机制是指体育行政部门对高校体育的重视程度,对高校体育为北京市竞技体育培养人才、参与科研服务等方面能力的认可度,这是高校体育能否为北京市竞技体育做贡献的重要前提条件。内部机制是指高等院校对自身优势的宣传与自我完善,高等院校应不失时机地加大对自身的宣传力度,使外部了解高校体育的优势。要发挥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的协调作用,促使高校体育更好地服务于北京市竞技体育。

  3.2.2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的问题

  竞技体育院校化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新探索,是一项开拓性事业,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高等院校应充分认识当前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形势与任务,使竞技体育管理机制与普通教育管理机制有机结合。同时,借成功举办奥运会之契机,学习与借鉴国外高等院校开展竞技体育训练,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竞技人才的成功经验,建立适应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训练网络。

  3.2.3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的问题

  北京市各高等院校必须打破现行的条块分割的格局和院校之间的界限,在资源的管理和使用上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达到资源的优势互补,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能。在项目布局上,要遵照北京市竞技体育发展的规划,充分依据各高校的训练优势和科研特长以及生源条件等因素,尽可能地避免各高校重叠设项,在人力资源培养上,各高校要做到有主有次、有轻有重,以优势项目为主,其它项目为辅。同时各高校之间要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既做到资源的优势互补,又要实现资源的共享。

  3.3北京市高校发展竞技体育的措施

  3.3.1与北京市体育局达成共识,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学院化

  根据北京市现有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特色,将其溶入具有特色项目的高等院校,借鉴国外高水平运动员的成长、成功之路,结合北京市现有的经济条件、竞技水平,以及高校的有利环境,北京市教委与北京市体育局的领导应高瞻远瞩,革新思想,锐意进取,加快改革步伐,加大投资力度,高度重视体育向高等院校发展,逐步增强高等院校面向社会的竞争能力,突出办学特色。

  3.3.2定位更高目标的办队宗旨,培养并发展特色项目

  目前北京市许多高校都成立了高水平运动队,但是发展较早,开展较好的运动队还是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9所高校。近年来随着大学竞技体育竞赛的开展和赛事的增多,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见表1。如只清华大学就有30个项目,38个体育代表队,共有500多名学生运动员,其力量不可忽视。清华大学的重点项目是跳水、赛艇、射击、田径、篮球、击剑。

  这些学校有良好的训练场馆,承接过许多大型的国内、国际性体育赛事,如北航是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主会场,并且还承担了国际排球锦标赛的赛事,清华大学的跳水馆属于全国一流。高校的场地优势加上科研优势,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添补了强大的力量。各高等院校应将培养世界大学生体育明星,并参加世界体育大赛并能争金夺银定为最高目标,结合当前本校运动队实际情况,突出一个或多个竞技项目特色,制定适合本校的特色的高水平运动队发展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按时间、分阶段发展高校竞技体育,在清华大学、首都体育学院、北京体育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林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几所竞技体育运动水平较高的院校里,重点发展优势项目,努力创办成为代表全国水平的特色运动项目训练基地,并带动其他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逐步提高高校运动队的竞技水平。

  北京市现有12所高校成立了高水平运动队,占高校总数的19.6%。随着大学竞技体育竞赛的开展和赛事的增多,高校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有的高校运队具有一定规模,如清华大学有30个运动项目,38个体育代表队,共有500多名学生运动员。近年来,北京市高校培养的高水平运动员在国内大赛中相继取得了一些骄人的成绩,如清华大学培养中长跑运动员在全国田径大奖赛中三夺分站赛冠军,清华大学跳水队也培养了不少全国冠军和世界冠军。中国农业大学橄榄球队先后8次夺得全国橄榄球比赛冠军,获得第16、17届亚洲杯橄榄球锦标赛乙组第1名。但是,由于高校高水平教练员和优秀生源相对匮乏、训练竞赛经费紧张、参加比赛机会较少,以及缺乏与体育部门协同配合等因素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校竞技体育资源的利用开发和竞技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3.3.3创新竞赛体制

  运动竞赛是检验高校运动队训练效果的杠杆,运动竞赛是促进高校竞技体育水平提高的发动机,运动竞赛是推动高校健身运动普及的催化剂。我国现阶段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一年一般只能参加两次比赛,即省市级大学生(或单项)运动会和全国大学生(或单项)运动会。而在发达国家,每年大学生赛事频繁,高校与高校之间比赛交流接连不断。以美国高校篮球赛为例,据资料显示:他们在一年不同级别的比赛中,出场次数达52场之多。显然,我们现有的大学生赛制己经限制了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发展。我们迫切需要加强大学生体协的建设,发挥大学生体协的作用,健全与实施“奥运战略”协调统一的大学生竞赛制度。

  北京市大学生体育协会与北京市体育局紧密合作,将北京市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生存发展与北京市竞技体育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得在北京市大体协在体育局、高校会员单位的会费保证下,积极开展各项竞赛组织工作。提高大学生体育协会的高效运作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突出和实现协会的服务功能、咨询功能和桥梁功能。

  北京市高校为北京市竞技体育服务的模式见图1。在此模式中,北京市体育局为各高校和北京市大体协提供一定的资金和政策,并根据北京市竞技体育发展的需要确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布局。北京市大体协通过为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运动训练提供资金和技术上支持,通过高水平运动员注册来管理运动员的竞赛,根据需要可以确定运动员代表北京市参加全运会、洲际和世界比赛等,也可以代表高校参加各种大学生运动会。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主要抓运动员的训练和科技服务等。

  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以便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为竞技体育服务:(1)理顺领导体制,政事分开,建立办事高效、运转顺畅、科学规范的体育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大体协的作用;(2)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本着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既要遵循教育规律,又要依据竞技规律,制订和完善各项法规、政策和竞赛计划,使大学生运动竞赛社会化、规范化、制度化、多样化,从而带动高校运动训练的发展与提高;(3)为各高校提供最新的训练与竞赛信息服务,制定教练员任职资格和定期培训计划,以促进人才培养和发展;(4)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注册制度,杜绝运动员比赛弄虚作假现象发生,维护赛场的纯洁性;同时,也便于教练员、裁判员分层次进行培训;(5)尽力为各高校创造参加国际交流活动与国际竞争的机会;(6)积极为各高校开发体育市场、筹措资金服务。加强各运动队自我造血的机能,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3.3.4完善竞赛制度

  竞技体育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竞赛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般而言,高质量、合理的、完善的运动竞赛可以促进运动训练的提高,而没有系统的、高水平的运动训练,便不可能有高质量的竞赛。可以说,竞赛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和运动训练实践水平不断提高是相互的、相辅相成的。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是促进高校竞技体育发展的动力,是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与我国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关键环节。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竞赛管理经验,结合国家体育总局的竞赛制度,充分利用体育社会化、市场化的契机,不断完善大学生比赛制度。

  我们更新观念,深化改革,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竞赛管理体制,以实现北京市高校体育为北京市竞技体育服务的目标。(1)运用市场,依托社会,分层次大力推广大学生联赛制度。在总结国内外大学生体育赛事的成功运作经验的基础上,划分多层次的竞赛体系。根据北京市各高校的运动水平、规模等,划分成甲、乙、丙组单独进行比赛,实行升降级;(2)缩短大学生运动会的比赛周期。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比赛是每两年举行一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比赛设置应两年举行一届并在当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比赛前期举行更具有合理性,既可以增加高规格的比赛次数,检验训练成效,又可以为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组队作好前期选拔工作;(3)建立一套由北京市、与其它省市、全国性和国际性四个层次的大学竞技体育竞赛新体制。由北京市体育局和北京市大体协负责协调组织,广泛开展北京市高校之间或与其它省市之间的校际比赛,增加大学竞技体育的竞赛次数;还应该增加各种形式的单项体育竞赛。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与竞争,适时争取或创造机会增加国际比赛(包括邀请赛、对抗赛、友谊赛、锦标赛等),不断提高高校运动水平;(4)大学体育竞赛要进入北京市和国家体育竞赛的主渠道,鼓励各高校参加体育局系统举行的各种比赛。对于每四年举行一届的全国运动会,各高校应该以北京市为单位单独组队参入竞争;对于各单项比赛各高校应该单独组队参加比赛。

  高校竞赛体制改革在学习国内外体育赛事的运作规律的同时,还要依据实际情况,遵循教育与竞技体育的规律,制定具有特色的高校竞技体育的竞赛体制,确保北京市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与我国竞技体育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种赛事要突出“育人为本”的思想,紧紧围绕培养人才,发现人才,并起到发挥以赛代练,提高运动员比赛能力的作用。突出“育人为本”的思想,在确保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双休日和节假日进行体育竞赛。

  3.3.5充分利用北京市竞技体育资源,提高生源质量

  目前,我国普通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队生源主要来自省市高水平运动队、体校及部分传统优势运动项目的中学。处于竞技体育改革过渡时期,为避免优秀竞技运动人才流失,北京市高校应根据自身竞技体育发展的特色,与体工队、重点体校、传统优势运动项目中学等达成招生协议,保证生源数量与质量,从而避免北京市高水平运动员外流,以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人才断层现象。

  3.3.6外聘专职教练员,保证训练效果

  高校体育教学工作从性质上与高校运动队训练工作要存在明显差异。目前北京市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多数教练员为本校体育教师,多数体育教师缺乏训练运动队指导重大比赛的经验,为避免少走弯路,早日成材,高等院校的竞赛训练机构应根据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外聘专职教练员,并加强对本校带队教练员的理论与实践的岗位培训,优化教练员队伍结构,保证训练效果,从而提高运动队竞技运动水平"

  3.3.7增加训练经费,改善训练条件

  普通高校运动队经费主要有上级拨款、学校体育经费拨款、企业赞助和体育部门自筹等几种来源;支出包括教练员费用、器材设备、运动员装备费、膳食费等费用。目前北京市绝大多数高校存在经费不足。除上级部门和学校拨款处,各高校应与北京市一些运动休闲企业、体育俱乐部,甚至其他行业达成互惠协议,借助企业赞助增加训练经费,增加经费来源,改善教练员的福利,运动员的补助及训练必备的硬件设施等训练条件。

  3.3.8发挥高校优势,转移训练环境,走训练、科研、教育一体化之路

  与科学教育事业一样,竞技训练作为以人为中心载体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也是一项复杂的“树人”工程,我国原有竞技体制下发展起来的竞技体育形式,使得目前举国上下竞技体育与教育严重脱节。实践表明,原有竞技体制培养出的竞技人才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其的需求,审度奥运金牌,其科技含量日趋上升,科学训练显得越来越重要。北京市竞技体育科研成果突出,由于多数成果出自体育院校和普通高校,而体工队教练员科研能力不足,经验训练占据主导,观念陈旧,且运动员文化水平偏低等,导致他们难以理解与接受科学训练的新方法,以上现状表明,转移运动队训练环境,改善原有的训练方法、手段,提高运动员科学文化水平,发挥高校人才集中、科学集中、文化集中的优势,走训练、科研、教育一体化之路迫在眉睫。

  4结论

  体育竞赛体制篇8

  关键词 大学竞技体育 竞赛 改革

  一、区域性大赛,如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应充分借鉴国外大学体育竞赛的经验,将体育和教育结合起来,不能片面强调学生的专业竞技性,忽视对学生的教育

  (一) 美国竞技体育的成功经验

  美国发展竞技体育的成功经验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其一就是体育与教育的结合,保证运动员在思想品德、学术水准和竞技水平方面全面发展。美国大学体育联合会特别强调“不允许把运动员视为获胜的工具,必须保证运动员的学业,保证运动员的身心健康,运动员享有接受大学教育的任何权利、享有应有的待遇,参加体育运动、接受体育教育只是大学教育经历的一个组成部分”,该条款为发展大学的竞技体育奠定了法律依据。

  (二) 我国竞技体育与教育结合方式初见成效

  为了探索教育与体育的有机结合,提高我国大学生的体育运动水平,1987年前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部分普通高校试办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通知》, 确立了51所试点学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招收高水平运动员。1995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再次颁布了通知,将范围扩大至53所高等院校。十多年来,试办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为提高我国大学生的竞技水平做出了一定的贡献,部分地实现了由“教育部组队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目标”。

  (三) 要充分利用体育市场化的契机,积极进行大学竞技体育竞赛体制改革

  组织各个层面的大学竞技体育竞赛,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大学竞赛体系。增加区域性的国内校际比赛,增加大学竞技体育的竞赛次数,提高学生的竞技水平。借鉴CUBA,李宁大学生中国足球联赛的成功运作经验,让更多的项目走向社会化和市场化。为在校大学生提供提高竞技水平赛事的同时,不断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转变学校竞技体育竞赛的发展思路,树立“健康第一,增进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

  (一) 以竞技为主的大学竞技体育竞赛束缚了大部分学生的发展

  长期以来,大学运动会一直以竞技体育活动为内容,是少数人干,多数人看,竞技体育项目几乎占据了学生体育竞赛内容的全部,无法达到学生体育竞赛的目标,即增强体质、锻炼身心、最终实现“育人夺标”的价值。大学生运动会是学生体育竞赛的最高赛制,然而参赛队员中大多数为专业运动员,很少能有真正的普通大学生参加;各类学校体育竞赛的参加者多数是体育尖子生,普通学生根本无法参与,只是作为“看客”。大学体育竞赛变成了由少数人参加的、以争夺锦标为目标的比赛,失去了学生体育竞赛群众性参与、“育人夺标”的真正意义。

  (二) 举办学校的竞技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

  大学竞技体育赛事与各种大型赛事不同,不是以夺得金牌为唯一的目的,除了荣誉的争取,还有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育人,举办大学经济体育竞赛应该突出教育的特色,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才是最终的目的。

  (三)在参赛方法及项目设置上应尽量考虑到绝大部分学生的需要

  体育竞赛体制篇9

  关键词: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80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4-0558-03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发展的转型以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给全国竞赛组织者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未来的竞赛组织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状况是直接影响全国竞技体育能否成功举办的关键所在。本论文中的“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包括体育系统中的裁判员、日常竞赛组织管理人员(指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中管理竞赛的领导者)和竞赛组织工作人员(指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中除管理竞赛的领导者的人)。

  1研究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以“全国体育人才基本情况调查”所得数据为基础,再选取奥组委部分成员、部分省(市)地区的体育局相关领导及各体育局体育竞赛组织部的相关行政人员为调查对象。具体研究对象2包括体育系统中的裁判员20 079人、日常竞赛组织管理人员3 093人、竞赛组织工作人员5 850人。

  1.2研究方法本论文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数理统计法和逻辑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对全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队伍的现状及决策进行了分析和预测。

  2全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队伍现状分析

  2.1年龄段结构合理,以中青年为主

  从表1来看,队伍以31~50岁中青年为主,其中41~45岁年龄段最多(24.9%),从46~50岁年龄段开始,比例持续下降。说明41~45岁是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最成熟的黄金阶段,具有最丰富的临场经验和足够的体能,之后随着年龄的增大,逐渐隐退。这种分配情况也进一步说明我国的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队伍的梯队建设是合理的。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但从培养后备人才的角度考虑,我们也应大力培养青年骨干(26~30岁)。另外,随着我国老龄化的趋势,也应继续发挥50岁以上的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余热,这样有利于更好地开展老年体育运动。

  2.2外语水平偏低,对外交流能力不强

  从表2来看,我国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外语水平还不够高(绝大部分为初级水平,分别占总数的32.9%、31.3%和34.4%),真正能讲一口流利的外语并用外语清楚地表达自己思想观点进行交流的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太少。这是由于在我国体育竞赛组织管理人才中,相当一部分由退役的教练员、运动员充任,他们虽熟悉体育工作,但大缺乏管理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对我国首次举行的奥运会管理毫无经验。而外国成功举办奥运会的例子许多,有许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这就迫切要求我国的体育竞赛组织管理工作者努力学习外语,以外语为工具,学习外国的经验技术,洋为中用,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服务。

  对于裁判员来说,他们是根据比赛的规则组织比赛,并对比赛的结果做出正确的裁判,是体育比赛公平竞争的基础。在我国,体育职业化的时间不长,裁判员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培训体制尚不健全,不同年龄层次、学历层次的裁判员业务水平和执法经验有较大的差别。高级裁判人才缺乏,部分奥运正式比赛项目尚未实现国际级裁判零的突破,并且即使是高水平裁判员,其外语水平也普遍不高。这样某些裁判员因不通晓比赛规则,不能用外语进行恰当的交流,导致错判误判,从而影响了比赛的公平公正。这与2008年奥运盛会的准确性和高效性的要求相矛盾,不利于奥运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另外,据调查得知,全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外语绝大部分是英语、法语,而忽视了对小语种外语的学习,如阿拉伯语、希腊语,从而导致了在某些语种上出现空白,这些不适应北京奥运会对语言沟通上提出的要求。

  2.3学历结构不合理,高学历人才缺乏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作为世界性综合运动会,早已超出其纯粹体育赛事的意义,经过百年的发展,已成为各国充分展示国家综合实力的竞技场。因此,它的成功举办需要高层次的体育竞赛组织人才。从表3可知,我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主要以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为主,基本能满足目前的工作需要。但是,对于我们来说,举办目前世界最大规模、最高水平的奥运会,要培养既懂体育专业理论知识,又通晓国际奥林匹克事务的国际型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人才,任务十分艰巨。

  据预测,参加2008年奥运会工作的人才需要20余万人,其中3~4万是体育竞赛组织人才,而其中的1/3又是高级体育竞赛组织人才。2008年北京奥运会提出的“人文奥云、绿色奥运、科技奥运”的理念,将使本届奥运会更具时代特色,届时大量高科技手段将被运用到赛事中。因此,通晓奥运事务并具有体育专业知识的国际化、高层次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和掌握高科技手段的人才将倍受青睐。

  2.4培训次数较少,且培训渠道单一全国体育系统中,日常竞赛组织管理人员共3 093人,参加过政治理论培训的有1 853人,占59.9%,没参加过政治理论培训的有1 240人,占40.1%;参加过业务培训的有1 822人,占58.9%,缺1 271人,占41.1%;参加过技能培训的有1 082人,占35.0%,缺2 011人,占65.0%。以培训过1~3次的人员较多。其中参加过技能培训的日常竞赛组织管理人员最少,仅占35.0%。说明我国的日常竞赛组织管理人员培训次数相对较少。

  竞赛组织工作人员共5 850人,其中参加政治理论培训的有2 411人,占41.2%,其中有2人没参加过理论政治培训;缺3 439人,占58.8%;参加业务培训的有3 231人,占55.2%,缺2 619人,占44.8%;技能培训的有2 069人,占35.4%,缺3 781人,占64.6%。

  裁判员共20 079人,其中参加过政治理论培训的有7 963人,占39.7%,其中有12 116人没参加过理论政治培训,占60.3%;参加业务培训的有12 255人,占61.0%,缺7 824人,占39.0%;技能培训的有7 819人,占38.9%,缺12 260人,占61.1%。

  从三类人员培训的总体情况可知,大部分只进行过1~3次培训,这说明全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培训次数相对较少。其中日常竞赛组织管理人员中参加过技能培训的人员最少,仅占35.0%。另外,除参加过业务培训的裁判员人数所占比例高于没参加过业务培训的裁判员的比例外,参加过政治理论课培训和技能培训的裁判员人数所占比例都原远远少于没参加过政治理论课培训和技能培训的裁判员人数所占的比例。这样的培训次数很难与当今快速发展的竞技体育及国际竞赛组织相适应。培训次数少,也是造成我国高层次裁判人员少的另一原因。

  因此,要改变全国体育系统中体育竞赛组织人才队伍的现状,我们就要增加培训次数,改变培训方式和渠道,如有条件,可以多派些中层以上级别的运动员到国外去进修,这样既能充实裁判员自身的头脑,同时,也能使我国的裁判员队伍能更好的跟国际接轨。

  从全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队伍的培训渠道来看,未参加过任何培训的人员居多,而参加过培训的也是主要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培训,分别占各自总参加人数的55.3%、50.4%和55.8%,这说明培训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不利于被培训者的学习。另外,这种单一的培训渠道,也不利于被培训者开阔视野,因此,在今后的培训中应采用多渠道的培训方式,并且要有不同年龄段和不同工作经验的人同时参加,如有条件更要加大出国培训机会,这样既有利于人才之间的互相学习达到优势互补,同时也使他们开阔了视野。

  3全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对策研究

  3.1坚持与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加强区域协作,优化竞技体育资源配置,实现可持续发展“举国体制”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有力保证,也是我国竞技体育不断走向世界的根基。中国自恢复在国际奥委会合法席位后共参加6届夏季奥运会,奥运金牌由零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在很大程度上都得益于我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要想办好2008北京奥运会,获得更大的突破,更要坚持与完善我国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紧紧围绕奥运战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完善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选拔、培训、综合评价、激励机制等各项制度,引导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合理流动,使大城市、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在管理、科研、区位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有机结合,提高体育竞赛组织人才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益。加大支援西部地区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工作的力度,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培养高水平的体育竞赛组织人才。

  另外,需对现有的人力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与配置,通过行政手段保护高水平(或高层次)后备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在培养模式上,坚持走“与体育院校或与高校联合”的道路。在管理办法上,注重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宏观管理与微观调控相结合,努力改进体育竞赛组织人才交流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成功率。

  3.2成立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培训学校国家体育总局应根据当前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其总局和各省体育局的优势,采用单独或与体育院校或与高校联合办学的方式,成立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培训学校,以彻底解决培训时间短、知识结构不合理和流于形式等培训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高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培训质量。例如:对裁判员的培训我们应按照2008年奥运会组委会的要求,制定裁判员队伍培训计划。首先,充分利用高校的丰富资源,大力加强高等院校中裁判员的培养;其次,加强中、青年裁判的培养,对那些思想品德端正、专业素质好、有较大发展前途的中青年裁判员提供更多的实践锻炼机会,鼓励和支持考取国际级裁判员,获得执裁国际性比赛的资格;最后,加强女性裁判的培养,由于女性裁判受性别、年龄、体能及家庭等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能够常年从事裁判工作且达到一定水平的人极少。因此,应选择事业心强、业务水平高、体能好,且能长期从事裁判工作的女性加入到裁判队伍中。

  3.3建立裁判员“沟通平台”和“绿色通道”由于我国的裁判员还没有实行职业裁判员制,大多数都是业余的裁判员,有自己的一份本职工作。据调查得知,我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大部分都在事业单位工作,其中裁判员队伍中所占比例最大,为78.0%。而裁判员的工作要经常外出,势必就会影响到自己本单位的工作,进而影响到裁判员职称评比和一些福利的分配。因此,要想使其他单位的人更多的参与到竞赛中来,有必要建立一个“沟通平台”和体育人才的“绿色通道”。例如:建立体育人才网,对其资料进行录入,当大赛需要时由组委会出面致函和所在单位进行协调沟通,使人才尽其用。而对于高级别竞赛组织人才,如果在企业工作,若遇大赛时,赛事筹备委员会应主动与其所在单位协商,请求其对该人才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使其在为大赛服务期间无后顾之忧。

  3.4以强化培训为手段,提升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综合素质

  3.4.1借鉴“校本培训模式”中的理念和策略校本培训是指以学校自身的教育教学实践为基地,以本校教师为对象的一种师训模式,其性质是解决实际问题为指向的在职培训,具有针对性强、实效性好、个性化程度高的特点,强调以教师任职学校为基地的培训,从规划、实施、管理乃至评估,在教师的直接参与下在校内进行,扬弃了传统的外控式观念。进入这种培训能随时渗透到教师真实的教学情景和过程中,能为教师提供随时。我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培训可以参照,探索以总局或各省体育局或基地或直属院校为本的培训方式,降低培训重心,强化增进体育竞赛组织人才专业化是体育竞赛组织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3.4.2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在培训形式上,采用办辅导班、讲座、研讨会、沙龙等多种形式,内外结合(聘请外来专家和本单位的某方面有专长的体育竞赛组织人才)、长短结合(根据培训内容设定长短不同的培训时间)、平战结合(平时和大赛前为完成突击任务临时调整时间和培训内容)、培训与自学结合(培训班的学习与自学训练结合)等。

  3.5加强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外语学习

  3.5.1努力营造外语学习环境,不断培养创新能力外语的学习需要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下进行。要创造轻松的语言学习环境,让从事体育竞赛组织者经常实践。例如开办体育外语专业、举办外语演讲和比赛、借用外语节目学习、模拟国际学习研讨会议、模拟体育赛事解说等。

  3.5.2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针不断提高体育竞赛组织人才的外语水平举办“奥林匹克与人类文明”为主题的高层论坛,邀请国际奥委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著名奥林匹克专家、奥林匹克优秀选手来北京演讲,探讨奥林匹克运动与世界和平,多元文化的关系,使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在丰富体育知识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同时,应选派一些年轻的体育竞赛人才去国外深造,不断提高应用外语的能力。

  3.5.3采取交叉培养模式,培养复合型体育竞赛组织人才培养复合型体育竞赛组织人才,是目前适应时展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采用体育与外语交叉培养模式,把外语作为一种技能、一种信息载体、一种提高索质的途径,不断提高体育人才的外语水平,为2008年奥运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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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竞赛体制篇10

  现代竞技体育比赛虽然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但它从开始就与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例如,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从一开始就利用发行邮票、举办博览会等方式解决经费问题,萨马兰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以后,国际奥委会章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最终使奥运会走出困境,成为各国竞争的“香饽饽”。在主办奥运会的商业化运作中,转让电视转播权是一种代表潮流而又逐渐起主导地位的运作方式。自1960年冬季奥运会以5万美元出售了电视转播权,以66万美元出售了夏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以来,电视转播权给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带来了巨额利润,2000年悉尼奥运会组委会电视转播权收入达到7.98亿美元,而且这一收入还在攀升。其他比赛也是如此。1997年11月11日,NBA与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和特纳有限电视公司以26亿美元的价格延长了4年期的电视转播协议,2002年日韩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转播权转让价格为3.988亿美元,国际奥委会前主席萨马兰奇甚至认为,将来体育运动会可简单地归纳为两类:一类适合电视的口味,另一类则不适合,前者发展,后者衰亡。总之,当电视与体育竞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现代体育才得以普及和迅速发展。

  体育竞赛进行产业化运营时,其突出特征是其信息经济的特点。以奥运会为例,组委会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电视转播权收入;TOP赞助计划收入;标志特许使用收入;组委会赞助收入等,其中电视转播权的转让收入一直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占70%以上。而组委会收入之外的其他经济收入,也多与信息产业相关。这些收入的基础则是体育竞赛本身,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

  然而,对体育竞赛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世界各国各有差异,在我国则更有争议,而且在实践中受到传统体制、传统观念及现实法律本身的制约。中央电视台大约到1997年才开始在转播国内体育赛事时向举办者交纳转播费,而目前全国足球甲A联赛的转播权谈判,足协与央视尚未达成协议。此外,体育竞赛的某些项目,如花样滑冰、花样游泳等项目的表演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在转播权的权原及权属上进行明晰的界定,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体育运动本身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从电视转播权这一典型的、颇受争议的问题出发,探讨体育竞赛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并分析我国立法及现实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权原及解决途径

  体育赛事由于其较强的自我封闭性和专业性,一般强调行业自律,并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根据国际惯例,体育竞赛的电视转播权属于赛事主办者,包括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和赛事转播权。我国的体育竞赛转播一般由主办者和当地电视手进行,由当地电视台制作竞赛的节目,转让给其他购买电视转播权的电视台。在转让过程中,全国性的比赛,例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是由中国足协牵头签约,然后将出售转播权所得利润分成给各个俱乐部和比赛地的有关单位。在外国,例如美国,由于其发达的电视网络,一般是由几大电视网来集中买断节目,再出售给各个电视台,实现制播分离,既节省了成本,又能提供较优质的服务。尽管这两种方式由于体育运动及电视业发展水平而有不同,但都面临相同的问题:体育竞赛的节目制作者、竞赛运动队以及队员、赛事主办者,谁才是转播权的真正享有者?转播权的性质是什么?

  首先,我们必须理清转播权的性质,才能深入的探讨其他问题。在许多著作中,基于我国以前的著作权法,将转播权与播放权作为邻接权的一部分加以论述,其实是不正确的。《保护邻接权罗马公约》专门规定了广播组织权,即广播组织有权:(1)授权或禁止转播他们的广播节目;(2)授权或禁止录制他们的节目;(3)授权或禁止复制未经其同意而制作的他们的广播节目的录音录像;(4)授权或禁止向公民传播其电视节目,如果此类传播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由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确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广播组织应享有权利禁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将其广播以无线方式重播,将其广播固定,将已固定的内容复制,以及通过同样方法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如果某些成员不授予广播组织上述权利,则应依照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使对有关广播之内容享有版权之人,有可能制止上述行为。有人认为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了广播组织权,是不确切的。而真正明确地规定了广播组织权的则是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该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这就明确将广播组织的版权(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开来。事实上,如果电视台自己制作节目进行播放,它首先享有节目(作品)的版权,其次才是广播组织权(邻接权)。体育竞赛的现场直播属广播组织权,而赛事画面集锦及专题节目,如果是电视台加工制作的,只要有独创性,就形成作品,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非广播组织权。因为邻接权无论是从权原、保护期限及保护程度方面都比著作权要小。因此,广播组织权是广播电台对非其制作的节目所享有的一种邻接权。转播权正属于这种邻接权,当然,它属于授权转播的权利人,而非转播者。

  其次,在将电视转播权界定为邻接权的前提下,需要探讨的是其原始版权何在的问题,因为没有版权就没有邻接权。在电视节目制播分离的情况下,如果体育竞赛主办者授权电视节目制作者将竞赛场面制作成电视节目,若在剪辑等方面制作者进行了独创性劳动,则作者无疑应属节目制作者,而基于合同关系,可采用委托作品的形式使主办者成为版权主体,以获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除表明制作者身份权外,主办者与节目的具体制作者可通过合同解决版权归属问题。

  如果说通过合同的约定即可将赛事制作成的节目版权问题明确的话,那么仅仅其直播(发送信号而没有独创性)就可获得版权,其真正的表演者,即参赛运动员能否享有著作权?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众所周知,著作权(版权)是作者、其他主体及其合法继受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其关键之处是其权利基础——作品。显然,运动员的竞赛不属文学与科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将作品的范围概括为:文学、科学与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方式或形成如何。在其例举中并未提及体育竞赛活动。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类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最后一项中,至今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体育竞赛表演的性质及权属问题。《WIPO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2条规定:表演者指演员、音乐家、舞蹈家和其他表演、演唱文学作品的人。笔者认为,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所能受版权保护的应是其表演,即他们享有表演者权(当然若是独创的作品则享有表演权)。《保护邻接权公约》限定表演者权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但在该公约第9条中,又采用许可主义,间接地承认那些不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之人也是表演者,只不过要由各国国内法予以确定:任何缔约国均可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将本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不是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要求。据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杂技艺术作品明确列举为表演者可以表演的作品,已将伯尔尼公约的作品范围扩大了。在此情况下,讨论运动员(包括体育竞赛节目的其他创作者)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

  一些典型的运动竞赛表演项目,如花样游泳、花样滑冰、艺术体操等,都与杂技表演没有什么差别。它们具有以下特征:技能要求很高、难度大;具有深刻的思想性、高超的艺术性,是体育群体的智力成果的集中展示;具有极强观赏性;它同舞蹈一样可以有形再现。更何况,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可固定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条件。因而,这些表演就其本身而言,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而且,编排出来的融音乐、艺术动作于一体的艺术体操,实际上就是可独立使用的作品。但是,像举重、击剑、足球等程式性的竞赛,并没有特定的独特表演特征,而且风险性大,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可以不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演。国际上之所以不将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表演列入知识产权法中表演者权的对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体育运动的自成一体性、专业性、竞技性,使运动员的表演可以通过工资、奖金等形式得到补偿,而通过电视转播权等形式可将投资一并收回;第2,体育竞赛就其宗旨而言是非商业性的,报酬权仅是其考虑的一项因素;第3,传统的体育道德观念并未认可体育竞赛的表演可以获得商业利益;第4,体育运动重视普及,这在现实中必然涉及重公益而牺牲一些私益的情况。例如,虽然欧洲联合广播公司出价甚低,但国际奥委会还是基于普及体育的宗旨拒绝分拆转让电视转播权而获取高额转播费,以便使广大观众能够支出少量费用即可观赏奥运会实况。最后,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范畴也在发生变革,在体育竞赛与知识产权法之间除了经营性标记外,尚未有很强的结合。在这种背景下,基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和知识产权法体系的相对封闭性,可以设想用单行法的形式将一些竞赛表演者的权利明确规定出来,以切实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创作协助者的利益。这一构想还基于以下两点理由:第1,是否保护竞赛者的无形财产权是由各国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体育项目的普及性和受欢迎程度与之紧密相连。第2,日益发展的“阳光产业”——体育产业也需要以物质利益(更独立的物质利益而非劳务性的债权利益)来调动竞赛者的积极性。例如巴西法律就规定了对运动员比赛的产权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由此,在现实体制下,可以勾勒出我国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般权利框架。这种权利框架,以职业性体育竞赛(如全国足球甲A联赛)与一般性体育竞赛(如奥运会)的划分为基础。首先谈职业性体育竞赛。运动员(包括其他协助者)享有表演者权,在将其表演让渡给俱乐部(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对其可独立使用的表演节目享有著作权。运动员与俱乐部(或其他组织)之间除了合同约定的雇用关系外,其独立的财产权受到保护。体育比赛的主办者享有竞赛电视转播权,然后通过合同关系与各参赛主体约定转播权转让费用的分成,并通过合同关系与电视节目制作者约定委托作品的版权事宜,而电视台则在转播时支付转播费。电视机构在转播时以独占许可使用或其他方式使用,也由合同予以约定。由此,就在合同的体系内划清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妨碍体育竞赛的转播和各方的收益。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律性,还可对运动员及其他相关者约定其权利义务,以免妨碍运动的普及。这样,就在自治性与法律性之间将体育竞赛转播权问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就一般性体育竞赛而言,虽然参赛队或参赛个人不采用职业俱乐部的形式,但可比照职业联赛来规范各方权利义务。

  2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以内容划分,主要有三类:新闻报道权、赛事画面集锦使用权和赛事转播权。从播出范围来看,可分为全国性转播权和地方性转播权。从转播方式来分,可分为无线频道转播权、有线频道转播权、卫视频道转播权以及互联网电视转播权。一般而言,在新闻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不得超过3min,且播出间隔不得少于6h,在节目中使用赛事信号权超过3min就需购买赛事画面集锦权,要转播整场比赛则需购买赛事转播权。只有购买了相应范围和内容的转播权的电视机构,才能获得赛事采访权和公用信号使用权。转让可以单独转让,也可一揽子转让,可采用独占许可转播,也可采用一般许可转播,这需要通过合同明晰,并报有关部门批准。这些并没有什么争议,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如何进行转让?如何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现实操作中,主办单位享有转播权的财产权利,在具体转让中多采取集中转让方式进行。以全国足球甲A联赛为例,它由中国足协统一与各电视台进行转播权转让的谈判,收益与各俱乐部分成。集中转让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2:第1,节省成本,提高谈判地位与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且可以协调各俱乐部之间的关系;第2,尽量缩小各俱乐部之间的“贫富分化”,减少由于财产的差距而影响竞赛水平的因素。但是,足协本身的地位尚未廓清,实际是一种行业自律组织又是管理机构,这种双重身份使其难以在进行电视转播权的收益分配上真正代表俱乐部的利益。现实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各足球俱乐部的投资者每年大约要在球队上投入2000~3000万元,而收入远未能补偿投资。因此,甲A球队冠名权频频易主。另一方面,中国足协帐面上渐渐积聚起几千万元的赢利,而在对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分配上,并没有与各俱乐部进行平等的协商。因此,尽管体育产业是阳光产业,但在缺乏产业的成熟运营机制、政企不分的前提下,电视转播权难以按其市场价值来转让,同时,甲A联赛质量难以大幅度提高。这种漠视真正的投资者与表演者利益的做法,势必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各俱乐部也在学习外国经验的基础上试图组建NBA那样的联合公司,以实现商业运营与体育竞技的良性循环,在电视转播、广告、相关产业的带动方面形成产业链,以便进行企业化的转播权运营机制。这种做法值得提倡,而且在时下人们对足协两块牌了一班人马进行质疑的大环境下,实现以参赛者为主体的产权运营机制,将是中国未来体育竞赛运营的当然选择。这种情况下,若足协集中签约,则是一种信托关系,即各俱乐部通过信托合同委托足协集中与各电视机构签约,足协根据与俱乐部之间的协议来分配收益,并不得违背信托合同。同时,基于体育运动的自治性和独特性,各俱乐部必须委托足协集中签约,而不能私自签约。这样,就将足协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行业自律职能区分开来,足协就可在职权明晰的基础上正确地履行职责。同理,其他各类活动也可比照这种法律关系进行操作,而这种做法,又有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作为依据,显然是一条合理合法的选择。

  体育竞赛首先是一项公益事业,但也包含着私人利益、局部利益。因此,要协调好各方利益,才能推动体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我国目前体育电视转播权价格普遍较低,而且央视在与各竞赛主办者的谈判中压价现象严重。这除了竞赛本身的水平外,还与整个体育及媒体运作与管理机制有很大关系。一两家电视台形成了强势媒体,占据垄断地位,势必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从而变相压价。例如,中央电视台转播甲A联赛的各种广告收入及赞助收入上亿元,而受让转播权支出费用仅几百万元,还在2002年甲A联赛转播权上不肯让步,要求压价,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赋予央视在国际体育比赛、奥运会、城运会及全国性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购买与谈判上独断地位,更增强了央视在转播权问题上的主动地位,不利于其他电视机构的竞争和体育赛事转播与体育运动的推广。在广播电视机构不准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的今天,这势必成为制约体育产业良性发展的一大制度。因此,在电视业引入商业竞争、制播分离的形势下,引入地方电视台与央视的竞争机制,才能有利于良性竞争环境的实现。在确保央视在新闻及时事宣传中“喉舌”作用的同时,必须将文娱节目引入公平竞争,才能正确协调各个电视机构的关系,更好地普及体育运动。另一方面,在体育竞赛产业运营中,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开发,将转播权、门票收入、赞助、广告收入等各方面结合起来,特别是将广告与赞助及转播权结合起来,打造规模效应,引入外资和民间投资,才能将竞赛的运营做活、做好,也使体育在带动相关产业和丰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真正起主导性作用。

  3结论

  目前,全球体育产业产生的价值每年已超过4500亿美元,体育产业成为了“阳光产业”,体育竞赛在保持其非商业目的和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方面起重要作用的同时,在商业的推动下得到了更迅速的普及和发展,而电视则在其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在加入WTO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和争取到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的背景下,推进体育竞赛的法制化已迫在眉睫。本文仅从知识产权角度论述了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的一些基本问题,限于篇幅,对行政管理体制、国际交往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则很少涉及。总结全文,笔者的结论是:

  (1)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是一种广播组织权,属于著作权(广义)中的邻接权,它属于赛事主办者,但并不排斥某些项目运动员及相关人员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演者权,即一种著作邻接权;

  (2)体育竞赛(特别是俱乐部形式的竞赛)在专业体育组织与参赛主体之间分配电视转播权时是一种信托关系,参赛主体才是委托人,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信托合同约定,但受体育竞技纪律的规制;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3)发展电视业的竞争与体育产业的多极化参与是普及体育运动的根本大计,行政机关与自治团体分开,创造自由宽松的竞技环境和商业环境是现代体育与传媒优势互补、协调合作的现实出路。

  【参考文献】

  [1]赵淑萍,王银桩.美国电视纵横.华文出版社,1999:18.

  [2]温源.奥运大商机——2008奥运会全接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44~46.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04.

  [4]张杰.运动竞赛表演中的著作权保护.体育学刊,2001(4):14.

体育竞赛体制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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